每个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按40万元标准投资,其中建设资金30万元,内部设施购置10万元。
(一)建设资金补助:
每个乡镇综合文化站中央财政补助12万元,省财政补助13万元,县财政补助5万元。
(二)内部设施购置补助:对每个乡镇综合文化站中央财政补助5万元,省财政补助3.5万元,县财政补助1.5万元。
超出标准部分的建设资金和内部设施配套经费,由地方政府自筹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