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综合文化站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四铺镇发布时间:2022-04-01 14:19文字大小:[    ]背景色:       

第一条、为规范乡镇综合文化站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每个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按40万元标准投资,其中建设资金30万元,内部设施购置10万元。

(一)建设资金补助:

每个乡镇综合文化站中央财政补助12万元,省财政补助13万元,县财政补助5万元。

(二)内部设施购置补助:对每个乡镇综合文化站中央财政补助5万元,省财政补助3.5万元,县财政补助1.5万元。

超出标准部分的建设资金和内部设施配套经费,由地方政府自筹解决。

 

第三条、资金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专项资金实行预算审批制度。各乡镇综合文化站要根据省下达的乡镇综合文化站工程项目资金预算方案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工程项目预算。

第四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做到“四制落实”

第五条、主要设备实行政府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设备进行政府采购招标,要加强对乡镇综合文化站设备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实行全程参与和监控跟踪,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防止政府采购中的腐败行为。

第六条、按进度拨付工程款,不拖欠。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截留、挤占和挪用乡镇专项设备资金。一旦发现有截留、挪用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浪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立即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建立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各乡镇文体广站要根据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将资金使用、项目建设报表及书面分析报告定期汇总上报县文化委。

第八条、实行项目竣工决算制度。各乡镇综合文化站工程建成后,应及时组织竣工决算、检查验收。

第九条、加强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的事前、事中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严格按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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