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信访局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发布时间:2017-08-22 09:00文字大小:[    ]背景色:       

 

第一条 为规范局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访信息,提高信访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淮北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评议对象包括政府及其部门和有关单位,重点是具有行政执法、经济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活动实行分级负责制。县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各单位的评议。

    第四条 信访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众评议可在政府信息公开网、政府网上公开进行,也可以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进行。

    社会评议一般每年开展一次,原则上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社会评议工作。

    第六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信息公开内容是否真实、规范、准确、完整;

    (二)信息公开范围是否全面,重点是否突出;

    (三)信息公开方式是否多样、便民,是否把信息公开网作为信息发布的主渠道;

    (四)信息公开时间是否及时;

    (五)信息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六)信息公开制度是否健全并落实到位;

    (七)是否按照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规定提供信息公开服务,是否按规定收费;

    (八)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规范、准确地报送信息;

    (九)贯彻落实《条例》的整体情况;

    (十)其他需要评议的内容。

    第七条 社会评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作社会评议实施方案及测评表,并向社会公示;

    (二)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三)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四)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五)汇总社会评议情况,并将评议结果公开。

    第八条 社会评议结果要逐级报告或通报,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评议结果作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政务公开考评等设定分值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对评议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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