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信访局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17-08-22 09:03文字大小:[    ]背景色: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淮北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信访局提出申请,要求知晓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信访局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二、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方便快捷、保障权利。

    三、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四、申请人申请公开信访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信访局提出申请。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五、申请人向信访局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信访信息,不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信访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不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的,不予受理。信访局应当将不予受理的情况告知申请人并登记。申请人依申请公开信访信息应填写申请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联系方式及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信访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六、信访局应向申请人提供申请公开信访信息的格式文本。也可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下载依申请公开信访信息的表格。

    七、信访局收到申请表格后,能当场予以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访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信访局公开或者该信访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八、信访局对申请人提出的与本人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访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提出的信访信息公开申请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可不予提供。

    九、信访局对依申请公开应提供相应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信访局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信访局向依申请公开当事人提供政府信息,可按照物价和财政部门的规定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申请人符合费用免收条件的,凭有关证明免收费用。

    十一、信访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信访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十二、申请人认为信访局不按照规定履行信访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投诉。对投诉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十三、县信访局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确保依申请公开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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