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职责

来源:濉溪县发布时间:2024-02-29 10:50文字大小:[    ]背景色: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大气排放粉尘的行政处罚权,对排放生活污水的行政处罚权调整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理。

(三)承担市环境保护局下放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四)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污染物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加强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县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执行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市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县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全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级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承担开发建设区域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有关审查、审批工作。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承担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管理相关工作。

(八)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县内履约活动,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县环境保护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规划财务股)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来信来访、政务公开和综合性文件起草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行使行政许可职能。

承担环境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组织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教育和岗位业务培训,指导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工作。

负责预算、决算的编制、上报和执行;负责制订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环境保护基本建设与环境保护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监督管理机关与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和财务核算工作。

(二)污染控制股

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提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情况;负责组织全县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工作;调查评估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向上级环境保护局提供监测和管理的有关环境信息的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主要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等环境管理制度;负责编制全县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制订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参与审核全县总体规划和其他部门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拟订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县内履约活动,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承担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有关管理工作;承担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相关工作;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负责辐射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报告书(表)的技术审查和管理;负责组织辐射环境的监测,放射源(含射线装置)的申报登记,协助废弃放射源的收贮与移交等工作;参与放射源、放射性污染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组织协调放射性污染防治宣传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三)农村生态监督管理股

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态恢复的规划工作;提出新建自然保护区申报和审批建议;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全县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

(四)建设项目开发监督股

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实施地方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承办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许可)工作,并组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检测、检验、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和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环境保护局行政编制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股级领导职数4名。

纪检(监察)等机构编制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1、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县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县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建立协商机制,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县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县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县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2、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任免程序办理。

单位领导:局长黄丹凤

单位地址:濉溪县浍河路37号

邮政编码:235100

联系电话:6886351

单位邮箱:sxxhbj@163.com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  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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