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规程

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淮北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发布时间:2022-11-29 16:01文字大小:[    ]背景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建议的权利,做好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代表议案是指法定主体(代表或代表团)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并要求对有关事项和问题予以审议做出决定的议事原案。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代表建议是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总称,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规定格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的对本市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四条  承办好代表议案、建议,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本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尊重代表的民主权利,重视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认真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代表议案、建议的提出按照有关程序执行。

第二章 代表议案、建议的处理、交办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议案、建议的收集、确认、登记,由大会秘书处议案建议组负责

第六条 大会秘书处议案建议组,对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及时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召开议案审查委员会会议,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大会主席团做出是否把议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决定;然后交给各代表团、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之后,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表决之后,产生法律效力。

第七条  对经审议不符合基本条件的议案,转为代表建议处理。

第八条  代表议案的撤回。经大会主席团同意,提议人在大会表决前,可以撤回议案,终止审议。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市委市政府目标办、市编办等部门根据单位职能,把代表议案、建议进行分解处理、交办,确定承办单位。对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代表议案、建议,确定主办单位、协办单位。

对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按照其内容分别交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本市其他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

代表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建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研究办理。

第十条  召开交办会,部署交办任务,需要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以及县(区)人民政府承办的代表议案、建议,由市委市政府目标办负责交办。需要其他有关机关、组织承办的代表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负责交办。

第十条  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代表议案、建议,应当自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交办机关同意后退回。

交办机关对退回的代表议案、建议,应当自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另行交办,指定承办单位。

第十二条  闭会期间,代表提出建议,交给县(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县(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应及时上报给市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市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做好收集、确认、登记、交办;在收到代表建议7个工作日内交办到承办单位。

第三章 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答复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建立健全办理代表议案、建议的目标责任制、办理台账等工作制度,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办理科室、工作人员责任,制定办理工作方案。对议案和重点建议,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亲自研究办理。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议案、建议工作中,要全程邀请代表参与。在办理前,要与代表充分沟通,进一步了解代表提议案、建议的真正意图,了解办理的重点;办理中,邀请代表参与办理过程;办理后,要反馈、答复建议办理情况。代表对办理情况提出不同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与代表研究、协商,妥善处理。

对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要求,认真研究办理,努力提高办理质量。对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A类),要尽快答复代表;对合理而又有条件解决的意见(B类),要集中力量尽快解决;需要解决而因现有条件和政策规定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意见和要求(C类),要组织调查研究或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因客观情况在一定时期内解决不了的意见和要求(D类),应实事求是地向代表解释清楚,取得理解和谅解。

第十五条 对多部门联合办理的议案、建议,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明确办理责任,定期调度办理,通力合作办理。协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代表议案、建议之日起二个月内将办理意见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统一答复办理情况。

第十六条 代表要求为本人和当事人保密的,或者所涉及的处理对象有可能对代表和当事人的安全构成威胁的,承办单位应当为代表和当事人保密。

第十七条 代表建议的办理报告,应当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送达提出建议的代表,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及有关督办工委。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以及县(区)人民政府的办理报告,同时还应当报送市委市政府目标办。对于以县(区)代表团或者军分区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作为建议办理的,承办单位可以将办理报告送有关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淮北军分区政治工作处转送代表。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自代表建议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予以答复;问题复杂的,经交办机关同意,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充分说明原因。

承办单位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答复领衔代表和联名代表,同时邀请代表对办理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将具体意见及时告知市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由市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交由有关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

第二十条 对合理而有条件解决、需跨年度办理的议案、建议,原承办单位要继续办理,直到议案、建议提出问题办理好,并继续向代表沟通、反馈。原督办工委继续督办。

第四章 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的督办、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高度重视督办工作,对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委市政府目标办对所属工作部门以及县、区人民政府办理代表议案、建议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牵头督办1-2件议案和重点建议,要通过听取汇报、现场查看、调研视察等形式,加大督办力度。议案和重点建议督办工委要做好联络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分别就其联系单位承办的议案、建议实行每2个月一次跟踪督办,听取办理情况汇报,督促办理进度,并会同市委市政府目标办对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办理进度较慢的单位要及时催办,通报办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要组织代表对议案、建议的办理工作每3个月开展专题视察、督查一次。专题视察、督查主要看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台账,看反映的问题解决、落实情况、看与代表沟通等内容。各工作机构要把督办情况于每年10月份之前,报市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

第二十五条  对议案和重点建议进行评估。负责督办代表议案和重点建议的工委,要组织代表、市委市政府目标办等有关人员对议案和重点建议办理情况,进行评估,形成办理情况评估报告,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评估要从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程序、评估结果运用等方面进行。

第二十六条  评估结果的运用。评估结果作为满意度测评、目标考核、评优评先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以票决方式对议案、重点建议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得满意票超过参评人员半数,且满意票、基本满意票超过三分之二的,测评结果为“满意”等次;不满意票超过三分之一的,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等次;介于两者之间的为“基本满意”等次。)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承办单位需在两个月之内重新办结。同时,市人大常委会听取重新办理情况的报告,组织开展对重新办理情况的再次测评工作。如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的,将依法启动质询,并作出相应决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把办理代表议案、建议工作纳入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综合考核,占2分(百分制)。具体考核由市委市政府目标办和市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负责实施。

第二十九条  对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办理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议案建议督办工作督出成效。

第三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市委市政府目标办在每年年底对办理情况进行一次“回头看”,检查代表议案、建议涉及到的有关问题的落实情况,力争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由“答复型“向”落实型“转变。

第三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每年听取一次人选工委关于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的汇报。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并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议案办理情况向下一次人代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对办理代表议案、建议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每届进行一次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代表建议办理答复格式

 

 

 

附件:代表建议办理答复格式

 

(承办单位全称)

签发人:

对淮北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

××次会议第××号建议的答复

×××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的(议案)建议已办理。现将有关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办复类型:  ××××                (印章)

联系单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注:1、办复件的第一页请用承办单位的文头纸

2、办复类型共分为A、B、C、D四类:A类为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B类为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C类为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要以后解决;D类为所提问题留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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