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办法的通知

来源: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时间:2022-10-10 15:00文字大小:[    ]背景色:       

各镇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加快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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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文化旅游强县,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淮政〔20222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如下办法。

一、文化旅游产业招商引资奖补办法

投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税务关系在濉溪县境内的文化旅游企业,享受以下奖补办法。

1.对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新创办的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好、效益明显、诚信度高的文化旅游领域小型微利企业,按银行同期基准利息和担保费用的50%进行贴息,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两年内累计社会资本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款,下同)1000万元—2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和超过5000万元的符合我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分别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5%16%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一次性奖补。

3.在濉投资建设市场带动作用大、商业模式新、具有行业引领作用或投资超过5亿元以上的重大文旅体项目,由落户地政府(园区管委会)申请,县政府专题研究,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给予支持。

4.对投资改造我老厂房、旧民居、闲置建筑、闲置商业街区,建成文化创意园区(街区)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在享受上述第2条补助基础上,对投资改造老厂房、旧民居、闲置建筑、闲置商业街区部分再给予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5.固定资产投资核定,由项目落户载体单位委托第三方审计后核准。

6.上述各类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费,由投资方先期全额缴纳后,受益财政给予等额扶持。

7.上述规定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负责兑现。

二、文化旅游产业奖补办法

根据《中共淮北市委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旅游业培育成为重要支柱产业的实施意见》(淮发201731号)精神,县政府设立2000万元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文旅产业奖补。

(一)文旅品牌创建

8.对上年通过验收认定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年通过验收认定的省级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9.对上年新评定的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3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0.对上年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验收的研学旅行基地、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体育旅游示范基地、旅游创客示范基地、文化旅游示范基地、旅游人才培养基地、水利旅游风景区等,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11.对上年新评定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区、示范园区(农庄),国家级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省级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年新评定的全国、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年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旅游休闲街区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年新评定的安徽省乡村旅游(集聚)示范区、特色乡村旅游目的地、乡村旅游示范点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年新评定的省级旅游风景道、特色美食村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2.对上年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年新评定的金树叶级、银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年新评定的甲级、乙级、丙级民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3.对首次获评全国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安徽省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的文旅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5A级、4A级服务质量诚信旅行社,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14.对上年度获得文创产品或旅游商品评比竞赛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奖)的旅游商品所属企业,国家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省级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15.对获得旅游服务技能赛事金、银、铜奖的人员给予奖励,其中,国家级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和5000元一次性奖励;省级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和3000元一次性奖励;市级分别给予5000元、2000元和1000元的奖励。

16.被评定为省皖美好味道·百县名小吃特色美食、特色美食体验店,分别给予2000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17.对获得新增国家级、省级文化旅游品牌的单位和个人,经文化旅游体育部门认定,按照同等条件和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

(二)产业园区建设

18.文化产业集聚区入驻互联网新兴文化、数字内容、创意设计、文化创意产品研发、影视等文化企业,达到30家以上的,对入驻企业月补租金12/平方米,单个入驻企业补助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对文化企业当年设备购置、软件开发、网络通信、服务器托管等投入超过2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文化产业孵化器运营公司,每引进一个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文化企业、全国文化产业100强或文化创意产业30强的龙头文化企业,当年在濉溪县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9.对上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文化旅游体育主管部门评比授牌的文化旅游体育产业集聚型示范园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单体型文化类示范园区(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进入全省民营文化企业30强、100强的,分别奖补30万元、10万元。

(三)文化遗产保护

20.鼓励民间投资兴办民营博物馆。对依法取得民营博物馆资质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符合免费开放要求的民营博物馆,展陈面积300-800平方米,每年给予展陈及免开经费补贴10万元;展陈面积超过800平方米的,每年给予展陈及免开经费补贴20万元。

21.对上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2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上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习基地(传习所),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补助。

(四)数字创意产业

22.对于投资数字创意产业并进入省数字创意平台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经第三方认定后,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3%的一次性奖补。对于在我县投资建设智慧文旅、智慧体育、数字化景区、数字化文体场馆、数字化街区、灯光秀演艺等数字创意产业项目且年运营收入超过200万元和超过500万元,经第三方认定后,每年给予15万元和30万元运营补贴,连续补贴不超过3年。

23.积极引导和扶持各种电子竞技比赛与游戏游艺行业融合发展。对本县相关协会单位组织参加国家级或国际电子竞技赛事获得一、二、三名(或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参加省级电竞赛事获得一、二、三名(或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5000元一次性奖励。

24.对我县动漫游戏企业、院校设立或合作设立动漫游戏产业研发、孵化平台,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平台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5.在濉举办动漫展,承办前经备案且展览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时长5天以上的,补助2万元,同一企业或社会组织全年补助累计不得超过6万元。

(五)文旅融合发展

26.荣获全国、省五个一工程奖项的,按照上级奖励标准1:1配套奖励。对获得全国、全省群星奖的文艺作品,大戏类原创作品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他类原创作品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入选国家级、省级戏剧孵化计划的原创剧目,分别按国家、省扶持额度1:1补助。

27.对在我县A级景区开展营业性演出活动,全年不低于50场、每场演出时长不低于60分钟的文艺院团,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社会资本在我县A级景区投资建设原创大型实景旅游演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不低于1000万元,全年对外演出不低于100场的,按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款)的5%给予不超过1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8.濉溪县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在濉溪县外举办书画艺术展览,承办展览前经备案,展览面积超过200平方米、时长超过7天、展品超过50幅、且省级协会以上会员展品数量占比超过50%的,给予展览补助1万元,同一企业或社会组织全年补助累计总额不超过3万元。

29.对以濉溪县为主要拍摄取景地或主要题材并由出品方全额投资创作的广播影视作品(包含电影、电视剧、广播剧、电视纪录片、电视动画片),在院线公映、国家级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均给予出品单位最高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以上广播影视作品获国家级奖励(仅限政府奖)的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出品方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0.对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播出的机构和个人创作的优秀原创网络视听作品(包含网络剧、网络电影、微电影、网络动画片、网络纪录片、短视频(非新闻类)、专题类网络栏目、网络音频节目等),在国家级电台电视台播出的,给予主创单位或个人最高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广电总局表彰的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主创单位或个人10万元、8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安徽省广播电视局表彰的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主创单位或个人5万元、3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31.本地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单位由文化旅游体育部门组织参加国家级、省级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展会等对外交流活动的,每次给予5000元、3000元一次性补助。

32.新开办且正常营业满一年的民营实体书店,按照营业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出版物营业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补助1万元,120平方米以上的补助2万元,200平方米以上的补助3万元。鼓励大型国有、民营出版物经营单位扩展阅读服务场所,增加服务项目,升级改造为综合性文化体验消费场所,总经营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其中出版物经营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且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1000万元,按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

33.对新认定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安徽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5万元和15万元一次性奖励。

34.对获得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级文化强省建设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中央、省级扶持额度给予1:1补助。

三、附则

35.成立濉溪县文化旅游产业扶持资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评审委员名单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提出,报县政府批准公布。

36.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定《濉溪县支持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法操作规程》和《濉溪县文化旅游产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37.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38.本办法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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