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濉溪经济开发区低效工业用地处置扶持政策的通知

来源: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时间:2023-06-02 10:09文字大小:[    ]背景色: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濉溪经济开发区低效工业用地处置扶持政策》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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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经济开发区低效工业用地处置扶持政策

 

为促进低效工业用地的处置和利用,保障园区高质量发展,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批而未用土地专项清理处置实施方案和低效工业用地企业整治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淮政秘〔202286号)精神,在充分借鉴周边开发区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扶持范围

通过法院拍卖、收储收购、整体(分割)转让、兼并重组等方式完成低效用地处置,或因连片收储,完成整体搬迁的企业。

二、政策扶持

(一)土地政策

1.没有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且地面有附属物的低效工业用地企业,属于招商引资项目的,经依法查处结案后,如土地符合出让要求,由濉溪经济开发区提出处置方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规划意见予以出让,履行供地程序。上述情形中的地面附属物由濉溪经济开发区与用地单位另行协商解决。

2.符合相关要求、具备独立分宗转让条件的土地,由国有平台公司收购后,濉溪经济开发区提出具体分割方案,并征求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关于消防、安全等控制性指标要求的意见,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规划条件,进行分割转让。

3.被处置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导致权证资料不全的土地、房产和在建工程,在符合总体规划、权属明晰的情况下,在收购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等各职能部门按现状进行确定后,开辟绿色通道,简化证件办理手续,加快办理进度。

(二)税费政策

1.国有平台公司(属地政府委托)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低效工业用地企业土地及附属物等不动产等资产,涉及到产权变更需缴纳的各种税费,按相关规定减免,县级留成部分全部予以奖励补贴平台公司。

2.国有平台公司收购的低效工业用地,通过产权交易中心以市场价格对外出售,需要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交易契税等各种税费县级留成部分,以财政奖励的形式返还给国有平台公司,收购企业以挂牌价收购的,可按照招商引资“一事一议”优惠政策给予收购企业一定的政策优惠。

3.依法破产拍卖或协议处置的低效工业用地企业,买受人涉及产权变更需缴纳的各项税费,按相关规定减免,或者买受方补交原低效工业用地企业所欠税费及滞纳金的,县级留成部分全部奖励濉溪经济开发区,濉溪经济开发区可将县级留成部分用于扶持企业项目建设。

4.加快推进低效工业用地企业不动产转移交易环节应纳税款和清税分离,不再将低效工业用地企业有历史欠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及其滞纳金)或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情况列为低效工业用地企业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前置条件,相关欠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三)融资政策。

1.县财政设立一定数额的低效僵尸企业收储专项资金,按市场化操作,定向用于处置工作。

2.发挥国有资本运营、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和国有平台公司的作用,最大限度发掘低效无效资产的市场价值。园区国有平台公司采取“亩均英雄贷”等多元化筹资,平台公司收购的土地不动产由政府收储后,县财政以注册资金形式拨付给平台公司。

3.金融机构要加强与濉溪经济开发区的对接,有效盘活已处理的闲置资产,通过项目贷款或其他融资工具,为园区提供相应融资支持。濉溪经济开发区要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灵活的合作机制,积极稳妥核销处置过程中形成的损失,做到应核尽核。

(四)保障政策。

1.完善常态化的府院协调联动机制,依法发挥政府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作用,支持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庭大力推进破产案件简易审理程序,缩短审理期限,提高低效工业用地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效率。

2.建立被处置企业注销“绿色通道”,对不经营企业主动办理注销登记的,县市场监管局提供全程指导帮办服务。对于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连续两年未报税的被处置企业,不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针对“走逃”企业或“失联”企业,由属地政府或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涉税业务。对企业在重组程序中因继续经营需要领用发票的,税务部门按规定供应发票,并对继续经营的业务依法征收税款。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不得违反规定要求额外提供证明文件,或以税款未全部清偿为由拒绝办理。

三、附则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由濉溪经济开发区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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