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濉溪县区划地名工作委员会的通知

来源:濉溪县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23-05-16 09:52文字大小:[    ]背景色: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划地名管理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成立濉溪县区划地名工作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任:    县政府副县长

副主任:周宗启  县政府办副主任

        杨晓红  县民政局局长

 员:周广胜  县发改委副主任

            县教育局党组成员

        张东峰  县公安局副局长

        周秀红  县民政局副局长

            县财政局党组成员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关党委书记

        潘龙飞  县住建局总工程师

            县交通局总工程师

        郭清春  县水务局副局长

            县商务局副局长

        陈献宇  县文旅体局副局长

        李永进  县市场监管局机关党委书记

        郑万彬  县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县气象局副局长

        武银刚  邮政管理局局长

        朱曙光  电信濉溪分公司副总经理

        郜炎彬  移动濉溪分公司副总经理

            联通濉溪分公司总经理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周秀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如有调整,由所在单位提出,报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自行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二、工作职责

1.县民政局:负责全县区划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行政区划管理相关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的有关办法;负责全县各镇、村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按规定承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审核、承办地名的命名、更名等工作;指导监督地名备案、公告;指导推进地名文化建设;会同相关单位对路牌、街牌、巷牌、楼牌、门牌的安装设置管理工作。

2.县发改委:负责在建设项目立项审核时,在工程项目核准决定书、项目批件中使用标准地名。

3.教育局:负责在教育教学中使用标准地名;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划定招生范围等业务中以标准地名地址为依据。

4.县公安局:负责指导监督驾驶证、行驶证、本领域交通标志、居民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等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会同制定门楼号牌编制、设置标准和规范。

5.县财政局:负责对地名规划修编及实施、地名公告、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地名档案管理与公共服务,历史文化地名保护,地名执法检查等地名管理工作经费审核,纳入各相关部门预算管理。

  6.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监督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不动产权证、基础测绘、国土空间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指导各地配合开展地名规划编制及落实;负责自然保护地等涉及林业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按《地名标志(GB17733-2008)》及时设置地名标志并负责日常管护。

7.县住建局:负责城市公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管理;负责在城市更新过程中的各类地名标识的保护和更新;指导监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照中使用标准地名;负责在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建筑项目中使用标准地名,按照《地名标志(GB17733-2008)》及时设置地名标志,并做好移交前的日常管护工作。

8.县交通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交通运输设施名称的管理,按《地名标志(GB17733-2008)》及时设置地名标志并负责日常管护;指导监督城镇道路街巷以外的公路、水路等交通运输线路及其指示标志上标准地名的使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公路、乡村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索道和各类台、港、站、场、码头等。

9.县水务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水利设施名称管理,按《地名标志(GB17733-2008)》及时设置地名标志并负责日常管护。

10.县商务局:推进标准地名地址信息在本部门行业的应用。

11.县文旅体局:指导监督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等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文化和旅游设施名称管理,按《地名标志(GB17733-2008)》及时设置地名标志并负责日常管护;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纳入保护范围;配合开展地名法规政策与地名文化宣传。

12.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等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负责广告经营活动中标准地名的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地名标准化有关工作。

13.县城管局:负责市容环境、户外广告设置等管理活动中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

14.县气象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气象台站等气象设施名称管理,按《地名标志(GB17733-2008)》及时设置地名标志并做好日常管护;指导监督气象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

15.县邮政管理局、电信濉溪分公司、移动濉溪分公司、联通濉溪分公司:指导监督邮政、快递、通讯中标准地名的使用。

各镇人民政府、濉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濉芜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在本辖区范围内标准地名的申报和标准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会同县民政局做好相关地名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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