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会实录】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解读“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工作机制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3年9月28日下午3:00
发布地点: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楼会议室
发布单位: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 持 人: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股 朱伟
新闻媒体:淮北市传媒中心、濉溪县融媒体中心、濉溪新闻网
参加人员:
王立刚 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纯朴 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个私协会秘书长
发布内容:1.王立刚副局长解读“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2.回答媒体记者提问
主持人: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
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市场主体,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于2022年9月26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实施以来,各我县各部门大力宣传普及,在落实上体现了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立法主旨。今天我们将对《条例》作进一步解读阐释,希望可以帮助全县的个体工商户更好地掌握《条例》内容,分享政策红利,实现长远健康发展。参加今天发布会的有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立刚、濉溪县个私协会秘书长李纯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股股长朱伟,请各媒体对新闻发布会的内容给予充分关注和深入报道。
1、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制定《条例》的背景情况。
(王立刚)答:我国的市场主体分为三种类型,即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是我国独有的市场主体类型,数量巨大,在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蓬勃发展,网络直播、微商电商等“新个体经济”层出不穷,利益诉求独特。在这种背景下,建立既促进发展又规范秩序、既创造环境又维护权益实现多元目标的法规制度尤为紧迫。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为了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强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法治举措,有必要制定出台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行政法规。
司法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在认真总结各地方、各部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措施和经验做法,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专家学者、个体劳动者协会以及个体工商户代表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
2、问:《条例》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王立刚)答:1987年9月,《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正式施行,成为我国第一部专门以个体工商户为调整对象的法律文件,个体工商户的生存发展从此有了法律依据。但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该条例并未明确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2011年11月,新的《个体工商户条例》施行,以登记和管理为主要内容,尚未突出体现支持发展的政策导向,这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已不相适应,不能承担其“主体法”的重要任务。
此次实施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和重要作用,突出了服务发展的鲜明主题,从各方面提供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依据和手段,真正成为个体工商户的“主体法”,与其他市场主体相关法律法规一起形成了完整的制度体系,将推动我国各类市场主体实现更大发展。
3、问:为了做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条例》明确了哪些工作机制?
(王立刚)答: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国务院建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二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研究制定税费支持、创业扶持、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金融服务、登记注册、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三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个体工商户发展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支持。此外,国家加强个体工商户发展状况监测分析,定期开展抽样调查、监测统计和活跃度分析,强化个体工商户发展信息的归集、共享和运用。
4、问:在加强个体工商户权益保护方面,《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李纯朴)答:加强个体工商户权益保护是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条例》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履职约束,加大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保护力度。主要包括:一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应当充分听取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不得对个体工商户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二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三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要求个体工商户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不得通过强制个体工商户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拖欠账款。四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不得将个体工商户数量增长率、年度报告率等作为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五是个体工商户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六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5、问:如何理解《条例》删除了很多在监管方面的具体规定?
(朱伟)答:《条例》删除了原个体工商户条例中许多监督管理方面的规定,减少监管方面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突出《条例》促进发展的主题。这些规定并不是没有了,而是被其他法规吸收和承接了。例如,2022年3月实施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统一了我国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充分吸收整合了《个体工商户条例》关于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的条款,形成了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个体工商户作为市场主体的一种类型,也要遵守《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时,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公平竞争、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等具体事项,还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本次新闻发布会就不再安排记者提问,未尽事宜,我们会后再进行沟通。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