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濉溪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濉溪县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24-01-01 10:47文字大小:[    ]背景色: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濉溪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濉溪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濉政〔201415)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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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淮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濉溪贡献

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坚强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徽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扣保十争百目标,主动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全力招大引强,不断提振市场信心,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奋力谱写现代化美好濉溪建设新篇章。

三、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当好贯彻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县委工作要求的执行者行动派、实干家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四、政府由长、副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组成。

五、政府实行长负责制。长领导政府工作。副长协助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县政府办公室主任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政府的日常工作。

外出访问、脱产学习等离淮期间,受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长或其他副长主持政府工作;县长、副长重要政务活动实行对应协作机制。

六、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扎实推进现代化美好濉溪建设。

七、政府各局、各委员会办公室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各局、各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认真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三章  工作原则

 

八、坚持党的领导。坚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县委工作要求。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县委工作要求落实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委请示报告

九、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始终把守好民心作为最大的政治,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扎实推进共同富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一、坚持科学民主。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十二、坚持守正创新。认真学习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用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优化思想方法、改进工作方法。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用工业互联网思维改进优化政府工作流程,强化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横向统筹和纵向协同,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十三、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十四、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县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完善府院联动、府检联动机制,深入推进政府履约践诺,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有诉必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认真做好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县长信箱办理工作,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真正把暖民心、顺民意的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领导同志要阅批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十八、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二)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各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十、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三)研究讨论向市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讨论提请县委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讨论提请县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草案、年度财政预算及调整方案草案、规范性文件草案等重要事项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六)审议县政府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和重要行政、政策措施;

(七)审议全县区域和行业性发展规划,各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八)研究决定县政府工作中涉及防范金融风险、乡村振兴、污染防治、安全生产、意识形态等重大事项;涉及全局性、行业性的重大改革举措、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涉及濉溪总体规划和布局重点区域规划和重要专业性规划的决策事项;属于公共资源配置、财政性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

(九)研究决定以县政府名义与有关方面签署的协议;

(十)研究决定以县政府名义考核、表彰、奖励事项;

(十一)研究决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及各镇重要请示事项;

(十二)听取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镇政府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十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明确要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十)其他需要县政府常务会议传达学习、研究讨论、审议、研究决定、听取汇报及通报的事项。

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根据工作需要和议题情况,经县长同意,可随时召开。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监委、县人武部各1名负责同志,政府法律顾问列席。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时,可根据决策内容涉及的事项、范围,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相关商协会等代表列席会议。

二十一、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长或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专题研究协调和审核后提出,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县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县长批印。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完善相关程序后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会议文件应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该领域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县委工作要求,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

强化保密意识,县政府会议文件根据需要标明密级或内部资料的,会后由县政府办公室收回后按规定统一处理,与会人员不得带离,不得泄露讨论工作过程中的意见和尚未正式作出的决定。

二十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县长签发。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应当及时公布。

二十三、县政府根据需要召开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

县长主持召开县长办公会议,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出席,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近期县政府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二)研究部署当前县政府重点工作及推进措施。

县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纪要由县长签发。会议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受县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县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必要时,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受副县长委托也可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县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具体事项

(二)协调解决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县政府集体决策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处理其他政府工作中需要专题研究的事项。

县政府专题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等内容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议题由主持会议的县政府领导同志确定,与议题相关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县政府领导同志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报县长审定。会议组织工作由议题牵头部门负责,或由主持会议的县政府领导同志指定部门负责。

二十四、县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确保按时参加县政府有关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履行请假手续。县政府领导同志、部门负责人不能参加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向县长请假;部门负责人不能参加县政府专题会议的,向召集会议的县政府领导同志请假。

二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实行计划管理,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未经县政府批准,县政府负责同志不出席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负责同志的参加本部门会议除外。

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同意,报县长批准。县政府各部门召开全县性会议和举行重要活动,主办部门应提前10个工作日正式向县政府报送请示,由县政府办公室报县政府领导同志审核,并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本系统全县性会议,原则上每年只召开一次,不得请各镇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政府批准

凡属县政府部门和议事协调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以县政府名义召开会议。对县政府已经发文部署的工作,原则上不再召开会议部署。提交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的事项,牵头部门要事先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与会部门要充分准备,会后要落实好会议议定事项。

提倡少开会、开短会、说短话,开推动中心工作的现场办公会、务实高效的小型协调会。严格控制和规范举办各种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节会及各类论坛等。

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

二十六、坚持和完善县政府常务会议第一议题学习制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县委工作要求,一般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领学。结合重大专题适时安排专题学习,学习活动由县长主持,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学习采取县政府领导同志自学交流、集体研讨、安排部门负责人汇报或邀请专家作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切实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

 

第六章  公文处理

 

二十七、各镇、各部门向县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政府办公室对各、各部门报送政府审批的公文,要认真审核把关,不符合报文规范的,作退文处理。

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和必须直报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县委审议或提请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县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报县政府履行相关审核程序。

二十八、县政府各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规定,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各镇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范性文件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

二十九、各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三十、对各镇、各部门报送政府审批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提出具体、明确、可操作性的办理意见,明确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地方工作责任,精准分文办理。涉及以县政府或者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县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县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主办部门的县政府领导同志应牵头加强协调。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涉及多位领导同志的事项应根据需要呈送县政府其他有关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凡是呈送县长审批的公文,须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

三十一、对县政府批办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上级来文征求意见,经县政府领导签批后,牵头部门应在规定回复日期前1个工作日向县政府报告征求意见情况,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牵头部门组织会商。需要县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主办部门会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合法性审核,按规定期限办理;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紧急公文以县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十二、县政府向县人大或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有关人事任免文件,由县长签署。

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平行文,由县长或县长授权的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

属于县政府工作范畴,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一般由分管副县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县长签发;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由分管副县长签发,重要的报县长签发。

三十三、县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文件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查。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县政府批准,县政府各部门不得向镇级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镇级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应依照有关规定分别报市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各镇政府和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应依法依规及时报县政府备案。

三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发文实行计划管理,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和发文规格。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上级文件没有明确要求制发配套文件的,一般不制发配套文件,确需制发的,应当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落实措施,不得简单照抄照搬。县政府及各部门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各镇制发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发扬短实新文风,坚决压缩文件篇幅。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和保障,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加快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

 

第七章  工作落实

 

三十五、县政府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县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三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县委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把改革开放创新作为更本质的作风,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协同配合,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三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采用互联网+督查等督查方式,加强统筹规范、联动协同,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减轻基层负担。

县督查考核中心要加强对全县政府系统工作的督查。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三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忠诚干净担当,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做到忠专实、勤正廉。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县政府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深入践行三严三实,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三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群众意见集中、工作打不开局面的地方和单位开展调研,做到在一线发现问题、在一线解决问题、在一线化解矛盾,当好人民的勤务员。

四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应向市政府和县委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必须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县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县政府请示报告。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以县政府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备忘录、意向书等,需事先经县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并报县政府同意。

对县政府的重要决策和县长、副县长的批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相关负责人负责落实,办理完毕后向县政府报告办理情况,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各地、各部门邀请县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公务活动,应提前向县政府报告,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发出邀请。

四十一、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决定,不得有与之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县政府领导同志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有关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除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外,政府领导同志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县政府组成人员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县长离淮,应事先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县委。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离淮,应事先报告县长,由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报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淮外出,应事先向分管副县长报告,并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报备。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公务出差、公务接待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

四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提高专业化能力,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增强市场化意识素质能力,善用市场的逻辑谋事、资本的力量干事、平台的思维成事,注重利用专业力量、智库机构并通过学术研讨等方式开展重要工作研究谋划,提高推动高质量发展本领、服务群众本领、防范化解风险本领。

四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完善部门间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联动机制,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整体性推进各项工作。

四十四、县政府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要坚持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善于运用提级管理、精准调度、政策直达、专班推进等工作方法,久久为功、善作善成,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让干部敢为、地方敢闯,企业敢干、群众敢首创,努力营造奋勇争先、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四十五、县政府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四十六、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42日县政府印发的《濉溪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停止执行。之前其他制度、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濉溪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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