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濉溪县委办公室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濉溪县招商引资促进政策》的决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商务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十五条:“(二)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主要指根据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入或者非税收入情况,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特定经营者进行返还,或者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或补贴、减免土地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优惠政策。”的规定。针对《濉溪县招商引资促进政策》(濉办发〔2019〕8 号)文件内容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相关规定问题,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废止该文件。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濉溪县招商引资促进政策》(濉办发〔2019〕8 号)文件不再执行。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濉溪县委办公室
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 7 月 17 日
中共濉溪县委办公室 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濉溪县招商引资促进政策》的决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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