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濉溪县县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濉溪县县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5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本级政府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监督,硬化预算约束,全面提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本级公共财政预算由部门预算和非部门预算两部分组成,严格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
部门预算由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实施,反映政府各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情况。
非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部门负责实施,反映未编入部门、由财政统筹安排的专项资金情况。
第三条 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预算年度财政经济形势、县委县政府工作目标等,制定县本级年度预算编制方案,明确预算编制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编制流程和主要内容,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县政府批准的预算编制方案,认真编制预算;按照县人大批准的预算计划,严格执行预算,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
(一)准确性原则。部门预算相关的机构、编制、人员、资产等基础信息数据要求如实填报,部门收支预测必须以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履行部门职能需要为依据,充分考虑中期财政增减变动因素科学测算,力求数据真实、准确、科学。
(二)完整性原则。强化全口径预算管理,各部门、镇(园区)应将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细化一般公共预算编制内容,规范功能分类科目使用,提高预算执行到位率,全面、完整地反映本单位各项收支。
(三)重点性原则。按照公共财政要求,财政资金优先保障重点支出以及民生、扶贫的投入,确保全县重点社会事业项目和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严格控制一般性项目支出和行政运行成本,体现有保有压的精神。
(四)绩效性原则。扩大预算绩效管理范围,在预算编制、执行过程中,应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和实际,逐步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全过程管理机制。
第六条 预算编制期限。
坚持早编细编预算,提高预算编制质量和效率。各部门预算要从基层单位编起,逐级汇总。原则上每年8月份开始编制下年度预算,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毕,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 收入预算编制。
县本级收入预算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
税收收入预算的编制,要按照依法治税的要求,以实际税源预测为基础,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税种测算。
非税收入预算的编制,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参照近两年收入完成情况,分项目测算,将所有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
第八条 支出预算编制。
县本级支出预算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各部门在编制预算时应当将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数编入部门预算。
县本级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在当年可用财力的范围内统筹安排,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
第九条 县本级预算草案,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条 县本级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在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后l5日内向所属的各单位批复预算。
第十一条 各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收入征管,规范入库级次,及时足额征收应缴的各项收入,确保年度收入目标任务完成。
第十二条 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挪作他用;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支出,一律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预算资金拨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项目资金原则上要通过直接支付方式办理,以提高直接支付比重。特殊情况确需授权支付的,部门或单位要作具体说明,并报财政部门批准执行。授权支付的比重原则上控制在30%以内。全面推行公务卡制度,坚持厉行节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第十四条 规范支付程序,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发挥资金使用时效性。
部门支出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序时进度或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审核资金需求,及时拨付各部门、各单位使用。
对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按资金性质、用途和有关管理规定,及时拨付。
第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强化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加快预算支出进度,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均衡性,确保完成年度支出目标。
第四章 预算调整
第十六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县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 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 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三) 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四) 需要增加举债数额的。
第十七条 预算执行中,因机构、人员变动等涉及基本支出预算调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工资、津补贴政策以及预算供给政策统一安排调整。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中,因政策性调资增加支出,按照相关规定,依据县人社部门审批结果,财政部门按照单位供给性质审核确定,安排支出。
第十九条 当年预算超收收入,原则上纳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年内县委县政府新增重点项目,确需动用超收收入安排调整的,应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并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 预算追加
第二十条 县本级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各部门、各单位严格预算,从严控制预算追加。
第二十一条 预算执行中,因年度内发生防汛、抗旱、救灾、防疫等难以预见的重大因素,必须追加支出的,以及上级政策要求,需县本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由部门提出申请,经濉溪县预算支出审核领导小组同意后,从县本级预备费中安排。
第二十二条 预算执行中,对已明确用途和使用部门的项目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据实审核,拨付资金。
对预算中暂时无法明确到部门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细化安排,或由财政部门与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报濉溪县预算支出审核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上级财政补助、未明确具体项目需要二次分配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资金性质、用途,提出使用意见,报濉溪县预算支出审核领导小组审批。重大项目资金支出须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申请的临时项目支出追加,原则上不予审批,确需追加的支出,先由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请,由分管县长签署意见后,按照下列权限和程序办理:
(一)单项追加经费在100万元内(含100万元)的,由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濉溪县预算支出审核领导小组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县长或常务副县长批准同意后,财政部门办理。
(二)单项追加经费在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的,由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濉溪县预算支出审核领导小组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由县政府县长或常务副县长批准同意后,财政部门办理。
第六章 预算监督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在预算实施过程中,依法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按照法定程序向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事项等。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要强化预算编制管理,严格执行县政府批准的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方案,强化预算单位的编制责任和财政部门的编审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要强化预算执行监督,督促各部门、各单位规范管理,切实加快支出进度,保证财政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体系,完善预算资金跟踪问效制度,对部门、单位的预算支出实行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当年及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 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由财政部门在20日内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依法共同做好财政预算执行监督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濉溪县预算支出审核领导小组
附件
濉溪县预算支出审核领导小组
组 长:苗中治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赵德光 县政府办主任
成 员:张 珂 县政府办副主任
程振华 县财政局局长
刘 鎏 县审计局局长
况 东 县地税局局长
鲍 林 县国税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程振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汪炳臣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预算调整建议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