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会实录】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解读解读《集中用餐单位
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5年7月24日上午9:00
发布地点: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楼西会议室
发布单位: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 持 人: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安全监管股负责人陈方
新闻媒体:淮北市传媒中心、濉溪县融媒体中心、濉溪新闻网
参加人员:谭武 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陈方 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安全监管股负责人
主持人开场
主持人:尊敬的记者朋友们,大家好!欢迎参加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新闻发布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将食品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市场监管总局出台《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本次发布会将围绕《规定》的立法背景及核心内容进行解读,并回答媒体提问。
下面,由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谭武同志解读《规定》相关内容。
政策解读环节
谭武:各位媒体朋友,大家好!下面我就《规定》出台背景、主要内容作简要介绍。
一、《规定》出台背景
近年来,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事件备受关注,为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市场监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规定》聚焦单位食堂自营、委托承包经营、从供餐单位订餐三类供餐方式,首次对集中用餐单位、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的责任边界、管理要求及法律后果作出系统规定,是落实“四个最严”要求、防范群体性食品安全风险的重要制度创新。
二、《规定》核心内容解读
(一)立法目的
为督促集中用餐单位、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强化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提高风险防控能力,保证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
(二)集中用餐单位三种供餐方式
集中用餐单位供餐方式包括以下三类:单位食堂自营、委托承包经营、从供餐单位订餐。
(三)集中用餐单位责任
集中用餐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经营行为的管理。集中用餐单位委托承包经营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与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承包经营企业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集中用餐单位从供餐单位订餐的,须按要求查验所订购食品。
(四)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责任
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供餐规模、食品经营项目、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各自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五)协同机制
集中用餐单位委托承包经营的应当与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承包经营企业依法签订合同,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各自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建立食品安全工作会商机制,定期交流沟通,共同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和管控食品安全风险。
(六)主要负责人责任
单位食堂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并推动有效运行。集中用餐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承担全面管理责任,承包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承包经营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供餐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供应食品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七)风险隐患防范
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及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餐饮服务活动等否决建议,主要负责人或者食品安全总监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八)食品安全总监配备要求
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下列单位还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1.每餐次平均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幼儿园食堂、承包经营企业
2.每餐次平均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
3.每餐次平均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养老机构食堂、承包经营企业
4.每餐次平均用餐人数1000人以上的其他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
5.每餐次平均供餐人数1000人以上的供餐单位
符合上述条件的学校、幼儿园委托承包经营的,学校、幼儿园也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承担相应责任。
(九)法律责任
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集中用餐单位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学校、幼儿园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理。
记者问答环节
主持人:下面请各位记者朋友提问。
1.记者提问:若集中用餐单位已建立内部食品安全制度,是否需要按照《规定》重新调整?
谭武:《规定》鼓励企业结合实际优化管理机制,但核心要求不得降低。例如,单位可将现有制度与“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融合,如将“班次管控”“双周调度”等纳入管理体系,但需确保每日检查、每周排查、每月调度的频次要求落实,相关记录需可追溯、可核查。
2.记者提问:《规定》对集中用餐单位与承包经营企业的责任划分有何具体要求?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如何界定?
谭武:《规定》明确,集中用餐单位委托承包经营的,需与承包方签订合同,明确食品安全权利义务,并建立会商机制。集中用餐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食品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承包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承包食堂食品安全负直接责任。若发生事故,双方需共同停止餐饮服务活动并报告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将根据事故原因界定责任,对违规主体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3.记者提问:针对学校、幼儿园等特殊单位,《规定》有哪些差异化管理措施?
谭武:《规定》对学校、幼儿园采取“双加重”措施:一是加重配备责任,符合条件的学校、幼儿园无论自营还是委托承包经营,均需配备食品安全总监;二是加重法律责任,学校、幼儿园违反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理,体现对未成年人食品安全的特殊保护。
主持人总结
主持人:感谢谭局长的详细解读和各位记者的提问。食品安全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我县将以《规定》施行为契机,持续压实集中用餐单位主体责任,筑牢食品安全防线。本次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