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乡村振兴局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制度

来源:濉溪县乡村振兴局发布时间:2021-10-18 17:27文字大小:[    ]背景色: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评议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淮北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评对象为全局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工作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由局办公室、监察室负责组织,抽调人员组成考评小组,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考评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的内容主要是贯彻落实《条例》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是否健全;工作机制是否完善;公开的范围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准确;公开的时限是否符合要求;公众了解政府信息的渠道是否畅通等。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采取定期考评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不定期检查随机进行,定期考评每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的具体方案由考评小组制定。在考评对象先行总结和自评的基础上,考评小组组织定期考评,并根据不定期考评和政府网站评比结果等情况,经考评小组综合评议后提出考评结果,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由局政务公开办下发考评结果通报。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结果作为当年局其他考评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 考评对象违反《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不按规定完成送交工作的;

(七)违反《条例》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本制度由濉溪县乡村振兴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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