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乡村振兴局政务公开监督员制度
为充分发挥政务公开监督员作用,促进政务公开快速发展,促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特制定政务公开监督员管理制度。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政务公开监督员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社会主义事业;
2.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热心公共事务,熟悉政务公开工作,热心政务公开工作,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3.处事公道,公正廉洁,联系群众,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正义感;
4.实事求是反映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联系实际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5.品行端正,群众公认,无违法犯罪记录,身体健康的社会公民,能够较好履行监督职责。
三、监督对象
政务公开民主监督员的监督对象为我局全体工作人员,以政务公开情况为内容开展监督。
四、政务公开监督员的职责
1.了解政务公开工作的政策和动态;掌握政务公开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积极摸索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方法和途径;
2.向人民群众宣传有关政务公开工作政策、规定;
3.向县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反馈干部、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根据工作需要,参与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5.办理县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委托的其它监督事项。
五、政务公开监督员的权利
1.对本单位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政务公开的政策和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意见;
2.对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监督检查,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3.随时了解和掌握上级有关政务公开的政策文件和会议精神,并根据有关政策和精神开展监督工作;
4.有权参与本单位组织召开的政务公开会议,了解具体的工作部署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5.有权查阅本辖区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档案资料,并根据查阅情况提出批评和建议;
6.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
六、监督方式
1.通过接受群众投诉,积极收集政务公开监督建议和意见;
2.对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明查暗访收集监督建议和意见;
3.通过参本单位政务公开会议、查阅政务公开资料,或直接感受等方式监督建议和意见;
4.监督建议和意见采取电子邮箱、信函、面谈等形式,向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