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来源:濉溪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布时间:2021-05-10 09:49文字大小:[    ]背景色: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的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三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四条 对下列政务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本县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本机关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本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等;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本机关政务信息生成后的时间超出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相应的档案馆查找有关政务信息。

第九条 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书: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三)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第十条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一条对要求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十二、委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可不予提供。

十三、委机关对依申请公开应提供相应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四、委机关向依申请公开当事人提供政府信息,可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申请人符合费用免收条件的,凭有关证明免收费用。

十五、委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十六、申请人认为委机关不按照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委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投诉。对投诉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投诉。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