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濉溪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本机关的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公开后可能导致秘密被泄露的;但是经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对下列政务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本机关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本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政务公开栏、政府门户网站、电子屏幕;
(二)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发布;
(三)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七条 本机关设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具体事务。
第八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