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定规范(试行)

来源:濉溪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布时间:2024-02-28 16:57文字大小:[    ]背景色:       

淮退役军人〔2023〕48号 

为做好烈士褒扬工作,进一步加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及《安徽省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定规范》(DB34/T3904-2011)等有关规定,制定如下申报规范。

一、申报对象

本市范围内的烈士纪念设施,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为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等各个历史时期,在本市区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重要战役和主要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2. 为纪念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著名烈士和为中国革命牺牲的外市、外省籍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3. 在全市影响较大,且安葬烈士较多或设施规模较大的烈士纪念设施;

(二)被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为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三)确定土地权属;

(四)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五)形成齐全、完备的申报材料,包括:纪念设施基本情况、保护单位情况、纪念设施建设规划平面图、土地使用权属和保护范围证明、主要纪念设施现状照片、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评定条件

评定条件主要包括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规划和维修保护情况、烈士纪念服务情况、教育宣传作用发挥情况、园容园貌情况、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自身建设情况及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等,按规定达到市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定标准。

三、申报和评定流程

(一)申报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烈士纪念设施,以书面请示的形式向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市政府主管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直接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

(二)初审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据《烈士褒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和实地考察,符合上报条件的,以书面请示的形式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上报初审意见。

(三)考评验收

1. 组织方式。对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初审意见进行书面评审,并组织考评组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分,考评组成一般员不少于5人,由以下人员组成:市、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相关负责人;市、县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负责人;烈士纪念设的规划、设计、建设,以及党史、建筑美学、社会科学和宣传、旅游等方面具有较高造诣的相关业务负责人或专家学者。

2. 考评方式。考评组根据实际需要,综合采取听取申报单位专题汇报、实地查看、审阅相关资料和座谈交流等方式进行考评。考评组对照《淮北市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审细则》对申报单位现场逐项打分,最终得分80分(含)以上的即为通过实地考评,考评组现场填写《淮北市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审表》并签字确认。

(四)公示

经评审和考察后认为达到市级烈士纪念设施条件的,提出相应拟办意见,并在网站上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对经公示后无原则性异议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拟办意见,报市人民政府。

(五)批准公布

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市政府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上报材料进行审定,批准公布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

(六)备案

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新批准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报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予以核准备案。

四、监督考核

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级别有效期为5年,5年期满后,由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复核。

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中出现以下情况,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降低级别等相应处理:

1. 纪念设施保护不力、管理不善、作用发挥不充分等;

2. 发生相关违法违规事件;

3. 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4. 发生重大有效投诉;

5. 抽查复核结果未达到相应保护级别评定标准的。

 

附件:1. 淮北市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审细则

2. 淮北市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审表


附件1

 

淮北市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审细则

考评

项目

序号

考 评 内 容

分值

评 分 标 准

一、

纪念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34分)

1

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机构、人员和经费有保障。

6

1.将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得1分;2.制定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的得1分;3.设有专门保护管理机构、编制的得2分;4.维修改造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的得1分;5.日常管理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的得1分。

2

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日常工作制度,保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科学规范运行。

3

1.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等设置合理,岗位职责明确的得1分;2.制定并严格执行人才选拔录用规定的得1分;3.配有专职讲解员的得1分。

3

科学制定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规划,建立健全烈士纪念设施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和修缮,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备。

2

1.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规划目标明确、思路清晰、措施具体可行的得1分;2.烈士纪念设施管理制度健全,日常管理和修缮工作落实到位的得1分。

4

加强经费管理,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设置账簿、账户、科目。完善财务审批制度和管理流程,坚持大项资金支出集体议定制度,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审计,防止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资产登记制度,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

1.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设置账簿、账户、科目的得1分;2.严格按规定使用管理经费,无违规违纪问题发生的得1分;3.资产登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得1分。

5

协调有关部门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及时制止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以及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的行为。

2

1.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并设置保护标志的得1分;2.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没有与纪念烈士无关的建筑物的得1分。

6

合理设置烈士纪念设施功能区域,对外公布开放时间,标明引导提示标志,完善配套服务用房和设施,为社会公众创造人性化的瞻仰和悼念环境。

2

1.烈士纪念设施功能区域设置合理、引导提示标志明晰的得1分;2.对外公布开放时间的得0.5分;3.服务用房和设施齐备的得0.5分。

7

烈士纪念馆(堂)内展陈要布局合理、主题鲜明、史料翔实,形式和内容统一,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不断完善和提高布展水平。

6

1.设有专门烈士纪念馆(堂)的得1分;2.布展主题鲜明、脉络清晰的得1分;3.文物史料翔实的得2分;4.纪念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布展的得2分。

8

烈士纪念广场位置设置合理、面积适中、地面平坦整洁。

1

设有烈士纪念广场,能较好地满足集体纪念烈士活动需要的得1分。

9

烈士纪念碑亭、塔祠、塑像、英名墙、骨灰堂等设施要外观完整、清洁,镌刻的题词、碑文、烈士名录清晰,用字规范,无褪色、脱落。

2

1.烈士纪念碑亭、塔祠、塑像、英名墙、骨灰堂等设施外观完整、清洁的得1分;2.镌刻的题词、碑文、烈士名录清晰,用字规范、无错别字,字体无褪色、脱落的得1分。

10

烈士墓区要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烈士墓形制统一、用材优良。墓碑碑文字迹工整,碑文内容应镌刻烈士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出生年月、牺牲时间、单位、职务、简要事迹等基本信息。

4

1.烈士墓区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的得1分;2.烈士墓形制统一、用材优良的得1分;3.墓碑碑文字迹工整、清晰的得1分;4.烈士基本信息镌刻完整的得1分。

11

注重改进服务管理质量,通过设立意见箱、留言簿、回访烈属和社会公众、走访开展纪念活动的单位等形式,取得服务质量、内容、方式、需求等多角度的信息反馈。在园区醒目位置明示服务承诺,自觉接受监督,及时处理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投诉、意见和建议,制定改进方案。

3

1.服务管理绩效评估工作制度健全,绩效责任、工作目标及保障措施明确的得1分;2.采取多种方式收集改进服务质量等意见建议的得1分;3.园区醒目位置明示服务承诺,自觉接受服务对象监督的得1分。

二、烈士纪念服务(15分)

12

建立健全烈士安葬、凭吊瞻仰、祭扫等制度规定,明确相关礼仪规范标准。

4

有烈士安葬、凭吊瞻仰祭扫、接待服务等制度规定和礼仪规范的,每项得1分,累计不超过4分。

13

烈士纪念日举行公祭烈士活动。

3

1.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烈士纪念日公祭烈士活动方案的得1分;2.主动配合做好烈士纪念日公祭活动的得2分。

14

积极配合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部队开展经常性的烈士纪念和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精心组织烈属和社会公众日常祭扫和瞻仰活动,提供必要的祭扫用品,做好引导、讲解等服务工作。

4

1.清明节、国庆节等重要节日和纪念日,积极配合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部队开展经常性的烈士纪念和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得1分;2.免费为烈属和社会公众日常祭扫和瞻仰提供必要的祭扫用品的得1分;3.积极提供引导、讲解等服务的得1分;4.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强、态度热情的得1分。

15

对年老体弱、身体残疾、少年儿童等特殊群体,要提供人性化服务,方便其进行参观、凭吊、祭扫等活动。

1

对年老体弱、身体残疾、少年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人性化服务,方便其进行参观、凭吊、祭扫等活动的得1分。

16

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支持烈士纪念活动,研究制定社会捐赠、志愿服务、义务劳动等方面的制度规定。

3

1.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志愿服务的得2分;2.建立社会捐赠、志愿服务、义务劳动等相关制度规定的得1分。

三、教育宣传作用发挥(32分)

17

加强文献史料、烈士英雄事迹的搜集整理和研究编纂,深入挖掘不同历史时期烈士精神的实质内涵。

4

1.创办内部宣传刊物,免费向社会发放的得1分;2.在市级刊物或媒体每发表1篇研究文章或报道的得0.5分,在省级以上刊物或媒体每发表1篇研究文章或报道的得1分,累计不超过4分。

18

注重做好烈士遗物、实物史料的收集、鉴定工作,设立专柜陈列展示馆藏文物和烈士遗物,充分发挥教育功能。对可移动文物要设立专门文物库房,分级建档,妥善保管,做到无丢失、无虫害、无霉变、无锈蚀。

6

1.有国家级文物5件以内(含5件)的得1分,每增加2件得1分,累计不超过3分;2.设立专柜陈列展示馆藏文物和烈士遗物的得1分;3.对文物分级建档的得1分。

19

抓住节假日、重要纪念日等参观、祭扫人员集中的有利时机,开展专题展览、烈士英雄事迹宣讲、红色经典影视展播等多种形式的主题教育活动,广泛宣扬烈士精神和优良传统。

4

1.制定年度宣传计划的得1分;2.开展专题展览、烈士英雄事迹宣讲、红色经典影视展播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每开展1项得1分,累计不超过3分。

20

积极开展共建活动,有计划地组织流动小分队,深入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学校、驻军等开展巡回展览和宣讲活动,宣传烈士英雄事迹。

2

1.与当地社区、学校、驻军等开展结对共建的得1分;2.每年按计划组织流动小分队开展巡回展览或宣讲活动达2次以上(含2次)的得1分。

21

讲解员熟悉馆藏内容和相关背景知识,服装统一、佩戴标志、仪表端庄、发音吐字清晰、讲解富有较强感染力。

8

1.熟悉馆藏内容和相关背景知识的得1分;2.服装统一、佩戴标志、仪表端庄的得1分;3.发音吐字清晰的得1分;4.讲解富有较强感染力的得1分;5.参加县(市、区)级比赛获奖的得1分,参加市级比赛获奖的得2分,参加省级比赛获奖的得3分,参加国家级比赛获奖得4分,累计不超过4分。

22

加大网络教育宣传力度,有条件的可建立专门网络宣传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网上祭扫和学习交流平台。

4

1.每月至少更新一次展示内容的得2分;2.建立专门网络宣传平台,利用网络宣传烈士事迹,为社会公众提供网上祭扫和学习交流平台的得2分。

23

有条件的可在适当区域,设置以弘扬烈士精神为主题的展板、海报等,配备必要的休闲设施,为群众提供独具特色的红色文化活动场所,将弘扬烈士精神融入群众性文化活动中。

2

1.在适当区域设置以宣传烈士事迹、弘扬烈士精神为主题的展板、海报等,营造良好宣传氛围的得1分;2.配备必要休闲设施的得1分。

24

与宣传、党史、地方志、文物、军史等部门或研究机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共同开展烈士事迹学习宣传、史料研究编撰、文物收集鉴定等工作。

2

1.与相关部门或研究机构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的得1分。2.在烈士事迹宣传、史料研究编撰、文物收集鉴定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得1分。

四、园容园貌(10分)

25

园区规划应布局完整、合理、协调,建筑设施外观整洁,道路平坦干净。

3

1.园区规划布局完整、合理、协调的得1分;2.建筑设施外观整洁的得1分;3.道路平坦干净,无大面积凹陷、开裂的得1分。

26

注重绿化美化环境,实现园林化。园内花木与纪念设施相协调,四季常青,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园内珍贵花木的保护工作。

3

1.园内花木与纪念设施相协调,无意外多株枯死的得1分;2.绿化面积达到应绿化面积60%以上的得1分;3.对园内珍贵花木建档保护的得1分。

27

有专人负责公用设施、公共场所的维修保养和清扫保洁工作,确保园区环境干净整洁,供水、供电、卫生等服务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2

1.公用设施、公共场所的维修保养和清扫保洁工作有专人负责的得1分;2.园区环境干净整洁,供水、供电、卫生等服务设施处于良好状态的得1分。

28

创新园区管理方式,努力实现从封闭、围墙式的管理向开放、人性化的管理方式转变。

2

实行开放式管理的得2分。

五、安全管理(9分)

29

坚持把安全工作纳入日常服务管理和专项纪念活动中,做到有机构、有制度、有预案、有演练。岗位人员安全意识强,熟悉安全要求,熟练掌握应急处理的程序,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5

1.安全管理机构健全的得1分;2.有各类灾情、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的得1分;3.岗位人员熟知安全职责,熟悉安全要求,熟练掌握应急处理程序的得1分;4.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得1分;5.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演练的得1分。

30

水、电、气以及易燃易爆品管理符合行业规范,按照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落实设施器械安全管理责任,确保馆藏文物、烈士遗物、纪念设施安全。合理、醒目设置安全标识,做到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4

1.水、电、气以及易燃易爆品管理符合行业规范的得1分;2.按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设施,设施器械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严格的得1分;3.重要纪念建筑物和场所配备安全监控设备的得1分;4.安全标识设置合理、醒目,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的得1分。

六、附加

(10分)

31

争创省级以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省级以上红色旅游经典景区(线路)、省级以上国防教育示范基地等荣誉称号。

4

1.获得市级以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市级以上红色旅游经典景区(线路)、市级以上国防教育示范基地等荣誉称号的,每获得1项加1分,累计不超过3分;2.设立专门文物库房,文物无丢失、无虫害、无霉变、无锈蚀的得1分。

32

创建A级旅游景区,扩大社会影响力。

2

1.创建3A级以下旅游景区的加1分;2.创建3A级以上(含3A级)旅游景区的加2分。

33

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自身建设,积极争取日常管理经费。

3

1.设置党组织,严格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加1分;2.近三年当地补助的维修改造和日常管理经费,每年增长10%以上的得2分。

34

积极实施推广“尊崇工作法”,创新管理和宣传方式,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的激励和教育功能。

1

在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宣传英烈事迹、弘扬英烈精神等方面有重大创新举措,在全市被推广的加1分。

自评分

 

 

 

 

说明:1.本细则共6项34条,总分值110分。达到评分标准要求的得相应分值,未达到评分标准的不得分;2.本细则由淮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2

 

淮北市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审表

 

考评项目

考评内容

评分依据

考评组意见

基本条件

为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等各个历史时期,在本市区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重要战役和主要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为纪念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著名烈士和为中国革命牺牲的外市、外省籍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在全市影响较大,且安葬烈士较多或设施规模较大的烈士纪念设施;

 

 

纪念意义、内容、建设规模及主要依据概述(不少于500字)

 

说明:1. 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

2. 复核基本条件中多项条件的,可填写多项

3. 考评组考评完毕后,填写考评意见并签字

考评组负责人:         考评组成员:         考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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