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来源:濉溪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布时间:2024-05-10 09:23文字大小:[    ]背景色:       

第一条 为准确掌握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一步强化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全县退役军人事务系统信息公开统计制度实施的组织、协调和数据统计汇总等工作。机关各股室、各直属机构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科室或机构统计制度的实施和数据统计、报送工作。

第三条 统计内容包括:

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信息数、依申请公开信息数、对申请的答复数、依申请提供信息收取费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投诉数、信息公开网站(或门户网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量、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数、查阅点接待人数、接待关于咨询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现场咨询数、网上咨询数、电话咨询数、召开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次数、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数、举办学习宣传培训活动次数、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次数、编发简报数等。

第四条 机关各股室、各直属机构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统计表格,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县政府报告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统计报告;同时负责督促检查机关各股室、各直属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统计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以适当方式对各股室、各直属机构统计情况进行通报,并将统计工作作为本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依据。

第七条 本制度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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