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来源:濉溪县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发布时间:2024-04-23 09:57文字大小:[    ]背景色: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并适时补充完善。

一、本制度适用于我中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三、中心各股室负责人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各股室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股室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五、不同股室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股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征得其他股室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六、与中心外其他单位、部门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我中心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征中心外其他单位、部门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七、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1、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2、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3、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八、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九、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十、中心各股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包括起草、审核局发文件)、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各股室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十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十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我中心提出申请,相关股(室)要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十三、各股室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中心信息安全小组责令改正;违反保密法规情节严重的,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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