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濉溪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5号的答复
孙浩、李健等代表:
现就濉溪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5号关于尽快落实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建议做如下答复,请予审议。
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03〕51 号)和《关于对<淮北市家庭生活困难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批复》 (淮人社秘 〔2014〕422 号),经县委、县政府研究,我县制定了《关于执行淮北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通知》(濉政办秘〔2019〕54号),决定执行淮北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
一、执行时间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二、执行范围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我县财政全额供给经费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2.中央组织部或安徽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3.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4.经国家人社部或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5.由县财政全额供给经费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执行待遇
按照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03〕51 号)和《关于对<淮北市家庭生活困难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批复》 (淮人社秘 〔2014〕422 号)执行。
四、经费来源和筹资标准
由县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筹资标准按享受范围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和退休金总额的3%筹集,并随经济发展进行调整。
五、有关要求
(一)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财政局、人社局等单位负责做好享受医疗补助人员范围、工资及退休金总额的核定工作,并将筹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二)县医保局负责做好政策落实工作。
濉溪县医疗保障局
2019年9月9日
皖公网安备 340621020010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