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医保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来源:濉溪县医保局发布时间:2022-02-20 10:27文字大小:[    ]背景色: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本机关政务信息生成后的时间超出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相应的档案馆查找有关政务信息。

第四条 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书: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三)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第五条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六条 对要求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局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可不予提供。

第八条 局机关对依申请公开应提供相应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九条 局机关向依申请公开当事人提供政府信息,可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申请人符合费用免收条件的,凭有关证明免收费用。

第十条 局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一条 申请人认为局机关不按照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局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投诉。对投诉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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