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92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濉溪县医疗保障局发布时间:2021-05-20 09:01文字大小:[    ]背景色:       

李运良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使用医保卡余额购买健身服务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12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51日起施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第八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支付范围。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并报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指导意见》第五条 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医保卡余额无法购买健身服务。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县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答复

 

                     濉溪县医疗保障局

                     202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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