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清单】濉溪县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依据清单(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其他权力)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内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其失信行为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
其他权力 |
濉溪县医疗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
1.制度建立责任: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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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医疗救助对象审核 |
其他权力 |
濉溪县医疗保障局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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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濉溪县医疗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医保行政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涉嫌医保违法行为应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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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濉溪县医疗保障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
1.立案阶段责任:医保行政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涉嫌医保违法行为应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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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濉溪县医疗保障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医保行政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涉嫌医保违法行为应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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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濉溪县医疗保障局 |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
1.立案阶段责任:医保行政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涉嫌医保违法行为应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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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濉溪县医疗保障局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医保行政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涉嫌医保违法行为应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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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定点医药机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濉溪县医疗保障局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
1.立案阶段责任:医保行政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涉嫌医保违法行为应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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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定点医药机构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濉溪县医疗保障局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一)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二)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三)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四)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五)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六)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七)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1.立案阶段责任:医保行政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涉嫌医保违法行为应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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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险基金相关资料 |
行政强制 |
濉溪县医疗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
1.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6.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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