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濉溪县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濉溪县医疗保障局发布时间:2024-09-10 15:55文字大小:[    ]背景色:       

 

 

濉医保〔202411 

 

 

关于印发《濉溪县 2025 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园区)、各有关单位:

为扎实做好 2025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现 将《濉溪县 2025 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实施 方案》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濉溪县 2025 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 缴费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 2025 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以下简 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 2024 年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44 号)、《淮 北市 2024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实施方案》(淮 医保〔20241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25 年度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不低于 99%

二、参保对象

按照全民参保计划,全县范围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按规定享有其他医疗保障的人员以外的所有人员均应参加居民医保。包括:

(一)具有本县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非本县户籍但在我县长期居住的城乡居民;

(三)各类在校学生。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已在县外参加 2025 年度居民医保或已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原则上不允许重复参保。

三、筹资标准

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按国家规定最低标准执行,2025 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每人1070 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670 元,个人缴费标准为 400 元。

四、资助标准

(一)对特困人员(含社会散居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二)对低保对象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定额资助,资助金额为 350 元,个人缴纳 50 元。

(三)对返贫致贫人口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定额资助,资助金额为 320 元,个人缴纳 80  元。

(四)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定额资助,资助金额为200 元,个人缴纳 200 元。

(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个人参保费用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集中参保期外动态新增的已参保缴费低收入困难群众,次年起落实相应的资助政策。年度内因动态退出或困难身份变动影响资助标准变化的已参保缴费低收入困难群众,个人已缴纳的参保费用不退回,已享受的资助参保补助不调整。

五、集中参保期和待遇享受期

2025 年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为 2024  9 月至 2024  12 月,待遇享受期为 2025  1  1  日至 2025  12  31  日。鉴于外出务工人员春节集中返乡的实际,该群体的筹资时间可延长到2025   2 月底,在 2025  1  1  日至 2 月底前缴费的外出务工人员,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健全基本医疗保险长效机制,激励 约束办法按省规定执行。

新生儿继续实行“落地”参保,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 90 内完成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超90 日参保的新生儿,自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医保信息系统未标识期间发生的费用不予结算。新生儿可参加当年度及下一年度居民医保,新生儿父母办理参保时应明确新生儿参保年度。

六、参保流程

(一)上年在濉溪参保居民。无需再做参保登记,直接缴费。缴费方式:登录“濉溪医保”微信公众号选择“城乡居民(税务系统)缴费”或“(个人共济账户)缴费”,也可登录微信小程“安徽税务社保缴费”、支付宝小程序“社保缴费”,皖事通  APP“更多服务”中选择“税务服务”--“城乡居民两险缴费”直接进入税务系统缴费。对使用网络平台参保缴费有困难的老年人等群体,也可线下到户籍地、居住地的镇(园区)、村(居)扫码缴费或现金缴费,各镇(园区)、村(居)要落实好现金参保缴费。

(二)上年未在濉溪参保居民。先参保登记后缴费。登陆“濉溪医保”微信公众号参保登记,录入人员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手机号码等),上传相关身份凭证(身份证、口簿或居住证)后完成参保登记并跳转税务缴费;也可持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前往户籍或居住地的镇(园区)、村(居), 由工作人员通过“参保平台”录入参保人员信息进行参保登记,并扫码缴费。

(三)各类中小学生。 由所在学校督促学生跟随家长参保,教育部门应指导学校做好参保动员及参保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四)资助参保人员。民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认定的资助参保对象应以正式盖章文件及电子版形式,于 9  10 日前推送至县医保部门。医保部门根据资助对象身份按照就高原则落实资助参保待遇。集中参保期内动态调整的资助参保对象,各部门应及时向医保部门提供相关人员信息,并在 12  25 日前完成年度资助参保人员信息确认工作。医保部门要认真做好参保缴费数据与参保登记人数核对工作,各类救助对象原则上应在我县参加居民医保。

集中参保期结束后,民政和农业农村部门于每月 5 日前将动态调整的人员精准信息报医保部门,医保部门在医保信息系统比对参保状态,对未参保全额资助对象同步维护其参保状态信息;对未参保定额资助对象,将名单分发至属地镇(园区)进行参保动员,经动员自愿参保缴费的,个人完成缴费的同时医保信息系 统自动调整参保状态信息。

(六)有效衔接参保关系。已连续2 年(含 2 年)以上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补缴)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中断缴费且时间不超过3 个月的参保人员,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随迁的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配偶、刑满释放等退出其他制度保障的人员,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按规定补办当年度居民医保参保手续。上述人员在3 个月内接续参加居民医保的,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超过3 个月接续参加居民医保的,设置3 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

允许在居民非集中参保期参保缴费的人员,只需缴纳个人应缴部分的居民医保费用。符合政策规定,在同一自然年度内跨制度或在制度内接续享受医保待遇的,不重复享受医保待遇,不叠加享受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七、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9  10  日前)。各镇(园 区)分别召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制订参保工作方案,安排下达具体任务。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介,通过设立宣传栏、悬挂条幅、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向广大居民宣传筹资政策,引导和动员群众积极主动参保。税务、医保要及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做到懂政策、会操作、优服务。医保部门应按要求及时在医保系统维护特殊身份人员信息并生成特殊征缴计划推送至税务系统。

(二)集中参保(9  11  日至 12  31  日)。持续开展居民医保政策宣传,组织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落实困难人员资助参保工作。将代收代缴的参保费用按规定及时、足额汇缴入库。

(三)督导排查(11 月中旬至 12  31  日)。集中组织排查参保情况,通过与户籍人 口、上年度参保信息和资助参保对象名单比对排查等方式,对未参保的居民开展逐人逐户参保动员,对定额资助对象宣传解释分类参保资助政策,切实做好督促工作,确保应保尽保、全员参保。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是重大民生工程,事关广大参保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关注度高。各镇(园区)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协作,紧盯目标任务不放松,将工作责任层层落实落细, 畅通问题反馈渠道,逐级建立沟通联络机制,确保 2025 年度参保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二)明确工作职责。要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医保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工作的组织宣传和参保登记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费征缴工作,做好扣款数据比对,及时向医保部门推送缴费信息,持续拓展便民缴费方式,协助医保部门做好退费等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居民医保政策宣传工作,督促引导学生和家长参保缴费,做好参保统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民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负责提供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 口、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重点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体的人员信息。各镇(园区)负责辖区内参保宣传、参保动员和参保缴费工作,组织村(居)委会对未参保的救助对象、户籍人口未参保人员等点对点开展参保动员。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部门要按照《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保缴费工作行为规范(试行)》工作部署,认真落实“九到位、五不得”相关要求,在抓好扩宽宣传渠道、创新宣传形式、强化动员培训的同时,又要防止出现 层层加码”“以罚 促收等违规督导现象的发生,力戒各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要建立完善部门协同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总结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确保“应保尽保、应参尽参”目标顺利实现。

(四)强化监督问责。税务、医保、财政等部门要逐级压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责任,医保、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完善数据交换机制,加强人员信息比对共享,严把数据质量,及时传送动态调整人员名单。各镇(园区)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确保工作部署和政策规定落地落细。要及时收集参保缴费工作信息动态,定期向党委、政府汇报参保缴费进展情况,并进行通报。城乡居民参保工作完成情况将纳入医疗保障事业发展、民生工程及乡村振兴实绩考核范围。对贯彻不力、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或在工作中出现乱收费、挤占挪用费款的,一律严肃问责;对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确保征缴程序规范、监督到位、费款安全,切实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

 

附件:濉溪县城乡居民各镇(园区)参保情况统计表


 

 

 附件

濉溪县城乡居民各镇( 园区) 参保情况统计表

 

 

序号

 

单位

 

户籍人口数

 

2022年参保人数

 

2023年参保人数

 

2024年参保人数

 

2025年参保任务数

 

1

濉溪镇

 

93769

 

66115

 

63908

 

62730

 

64251

 

2

刘桥镇

 

61328

 

46761

 

45361

 

43937

 

45353

 

3

百善镇

 

122985

 

98627

 

96461

 

93371

 

96153

 

4

临涣镇

 

98621

 

79390

 

76674

 

73916

 

76660

 

5

铁佛镇

 

137990

 

110970

 

108638

 

105337

 

108315

 

6

韩村镇

 

72047

 

57651

 

56029

 

53950

 

55876

 

7

五沟镇

 

111169

 

89140

 

86218

 

82612

 

85990

 

8

四铺镇

 

92752

 

75632

 

72894

 

69970

 

72832

 

9

孙疃镇

 

110717

 

86468

 

83367

 

79123

 

82986

 

10

南坪镇

 

105510

 

85205

 

82366

 

78945

 

82172

 

11

双堆集镇

 

112220

 

83584

 

80670

 

76694

 

80316

 

12

开发区(产 业园)

 

23730

 

21128

 

20491

 

19895

 

20504

 

13

合计

 

1142838

 

900671

 

873077

 

840480

 

871409

注:制表日期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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