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濉医保罚〔2025〕1号
当事人:仲*芳
身份证号码:3406211985********
联系电话:158****8872
联系地址:濉溪县濉溪镇烈山南路87号56室
2024年11月14日,本局接到濉溪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的线索移交函,报警人张*言反映其侄子张*生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被仲*芳盗用。
经查明,2024年9月21日,仲*芳冒用张启生参保信息给其儿子仲保顺在濉溪县医院办理住院登记,涉嫌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试图骗取医保基金。2024年9月23日张*生家人发现其医保信息被盗用后找到仲*芳,要求把张*生的住院信息改为仲*顺的住院信息,后仲*顺在濉溪县医院全自费结算出院,未造成医保基金损失。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仲*芳人口信息复印件1份共1页;2、询问笔录6份共24页;3、张*生挂号记录截图1份共1页;4、张*生检验报告截图1份共9页;5、张*生濉溪县医院门诊病历图片1份共1页;6、仲*顺费用清单1份共3页;7、仲*顺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图片1份1页;8、仲*顺住院病案首页图片1份共1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仲*芳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2025年1月17日,本局向仲*芳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濉医保告〔2025〕1号),在法定期限内,仲*芳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仲*芳实施的冒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仲保顺自费出院,未造成医保基金的实际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暂停仲*芳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濉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濉溪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1月24日
(医疗保障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同时抄送县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和县医疗保险征缴稽核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