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濉医保罚〔2025〕2号

来源:濉溪县医疗保障局发布时间:2025-01-24 16:21文字大小:[    ]背景色:       


当事人:王*                      

身份证号码:3406211958********  

联系电话:136****5812 

联系地址:濉溪县双堆集镇吴井村大王庄26号              

本局2024126日对*被他人殴打濉溪县医院住院报销情况进行了行政立案调查,具体调查情况如下:*202444日被他人打伤,于202445日到濉溪县医院以自己摔伤为由登记住院,并伪造了《淮北市定点医疗机构意外伤害登记表》与《外伤无第三方责任承诺书》2024422日出院结算时医保报销958.4元,2024429日,*主动将报销的958.4医保资金退还至医保基金账户在濉溪县医院重新自费结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濉溪县医院住院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费用清单、安徽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淮北市定点医疗机构意外伤害登记表》复印件、《外伤无第三方责任承诺书》复印件,证明*在濉溪县医院以自己摔伤为由住院治疗并报销医保统筹基金958.4元的事实

2、濉溪县公安局提供的*被殴打案询问笔录6份,包含*询问笔录2份、吴*芳(郑*豪母亲)询问笔录2份、严*斌(*床位医生)询问笔录2份。当事人承认被他人殴打后称自己摔伤住院,并进行医保报销

3濉溪县医院出具的2024429日王*全微信退回违规结报医保资金958.4元的退款凭证、2024429日全额自费结算住院费用1992.95元收费票据。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2025117日,局向*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濉医保告〔20252号),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伪造《淮北市定点医疗机构意外伤害登记表》、《外伤无第三方责任承诺书》登记住院并骗取医保报销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鉴于主动退回违规报销费用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局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暂停王*全医疗费用联网结算4个月。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濉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濉溪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1月24日

 

 

(医疗保障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同时抄送县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和县医疗保险征缴稽核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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