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濉溪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科教文卫和体育第JY112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倪春子代表:
您关于提高医保门诊费用报销额度并简化报销流程的建议,我局已收悉,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保障政策的通知》(皖医保发〔2024〕9 号)文件要求,各级医保、财政部门要全面压实工作责任,规范落实各项待遇保障政策,统一政策执行标准和解读口径,公平适度保障参保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权益。对省级已经明确统一的待遇政策,各地要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对省级尚未统一的待遇政策,各地可执行现有政策,并逐步过渡到全省统一,不得自行制定超过现有待遇标准的政策。特殊情况,需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同意后施行。省级医保、财政部门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保群众基本就医需求、医保基金运行实际等,动态调整完善待遇保障政策。
《通知》规定,普通门诊政策:在参保地市域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药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和单次报销限额,基本医保基金报销比例为60%年度报销限额 150 元,高于 150 元的地市可继续执行原年度报销限额。未达到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慢特病认定标准的“两病”患者,在参保地市域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两病”门诊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不低于50%。各市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分病种设定报销比例和年度报销限额,逐步过渡到全省统一,我县“两病”门诊药品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55%,全年封顶150元。合并两种疾病的,最高支付限额可累计为300元。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人员,在备案地发生的政策范围内 普通门诊费用,执行参保地普通门诊保障政策。
目前,参保患者持身份证(社保卡)或电子医保码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均门诊报销已实现即时结报,不需要到服务大厅报销。
感谢您对我县的医保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濉溪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3月14日
皖公网安备 340621020010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