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发改委2020年第二季度工程招投标投诉处理决定
建设工程项目投诉答复书
投诉人:安徽相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濉溪县闸河西路虎山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姓名:丁*鹏 职务:总经理
授权代表姓名:张*明 联系电话:198****5555
被投诉人:杭州萧山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金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周*春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0571-826*2131
投诉人于2020年6月16日参加百善镇柳孜文化园一期、二期园区和泗许高速出入口等绿化养护管理项目(二次招标)(编号:皖F2020131,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投标,开标结束后对中标结果有异议,于2020年6月19日向招标人百善镇人民政府和招标代理机构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提交异议书。百善镇人民政府和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对该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局投诉,本局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2020年6月24日,本局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答复通知书。经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一、投诉内容
1、被投诉人使用的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王*飞有在建项目尚未完工。与招标文件初审内容项目负责人资格拟派项目负责人无在建项目、无拟中标已公示项目承诺相违背。
2、即使中途变更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需经业主单位及招标监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资格不得低于被变更人员。上述变更至原合同工期满之日起,不得作为负责人在全省范围内承接其他工程。被投诉人使用的项目经理更换批准为2020年6月12日,与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项目负责人资格B指派项目负责人无在建项目、无拟中标已公示项目(以上查询结果须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相违背。
3、被投诉人在越城区鉴湖街道谢墅村的绍兴市鉴湖镇公益性生态墓地规划工程牌坊彩绘和狮子安装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吊装作业中的物体打击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与招标文件中初审内容最近两年没有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承诺相违背。
二、被投诉人答复内容
1、投诉人未提供任何被投诉项目建设单位或建设主管部门关于被投诉人有在建项目的证明。关于投诉人所投诉的项目负责人有在建项目不成立。
2、投诉人所提供的文件适用范围“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活动的施工项目”,本项目属于管养服务类项目,该文件对本项目没有约束力。本项目的项目经理,经住建部门同意后已变更,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3、根据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为四个等级。绍兴市鉴湖镇公益性生态墓地规划工程牌坊彩绘和狮子安装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吊装作业中的物体打击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该事故属于一般质量安全事故,不属于重大事故。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三、调查核实情况
1、投诉人所称的被投诉人项目负责人王*飞有在建项目尚未完工的问题,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为濉溪县2018园林绿化地养护管理项目(一标段)的中标结果,项目负责人显示为王*飞。经查,濉溪县2018园林绿化地养护管理项目(一标段)中标人为杭州萧山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即被投诉人,项目经理为王*飞(证书编号:G3300289538)。被投诉人于2020年2月份向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了变更项目经理的申请,2020年6月12日,濉溪县住建局批准被投诉人变更濉溪县2018园林绿化地养护管理项目(一标段)的项目经理。本项目开标前,王*飞已不是濉溪县2018园林绿化地养护管理项目(一标段)的项目经理。该项投诉不成立。
2、投诉人提出的项目经理变更需经业主单位及招标监管部门同意,变更后不得作为负责人在全省范围内承接其他工程所参照的依据为《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和岗位职责的通知》(建市〔2014〕186号),该文件“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活动的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的考核、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已规定了适用范围。本项目属于管养服务类项目,不适用上述文件。该项投诉不成立。
3、投诉人称越城区鉴湖街道谢墅村的绍兴市鉴湖镇公益性生态墓地规划工程牌坊彩绘和狮子安装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吊装作业中的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经核实,该事故属实,事故发生于2019年5月11日,后绍兴市越城区应急管理局于2019年7月2日作出《杭州市萧山园林集团有限公司“5.11”物体打击一般事故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越应急罚〔2019〕17号)。根据《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二、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规定,该事故为一般事故,不违反招标文件要求的“最近两年没有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规定。该项投诉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根据上述调查,我局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第11号令)第二十条规定: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濉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濉溪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