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发改委2021年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来源:濉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时间:2021-08-30 14:40文字大小:[    ]背景色:       

一、办理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办法》(2016年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五条 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 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第六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节能评估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根据行政许可法,上述规定符合设定行政许可的要求和条件。在实际工作中,国家发改委为落实节能法的要求,将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强制性前置条件,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与环境评估等一样,已成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制度的重点环节。

二、承办机构

濉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服务对象

企业

四、申报材料

项目节能报告;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报请节能审查文件

五、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网络、快递或直接到县级政务服务中心发展改革委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受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或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3、决定:组织审查、专家评审、批准前公示,经发展改革委领导研究决定。

4、办结/送达:办理结果网上公开,由窗口通过邮政快递寄送申请人或上级审批机关,申请人也可自愿到窗口自取。对不予许可的申请事项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服务时限

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项目核准机关包括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本目录所称的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展改革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承办机构

濉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服务对象

企业

四、申报材料

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申请项目核准的上报文、项目申请报告

五、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网络、快递或直接到县级政务服务中心发展改革委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受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或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3、决定:组织审查、专家评审、批准前公示,经发展改革委领导研究决定。

4、办结/送达:办理结果网上公开,由窗口通过邮政快递寄送申请人或上级审批机关,申请人也可自愿到窗口自取。对不予许可的申请事项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服务时限

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办事指南

办理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稿)第二章第九条

办理机构:濉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服务对象:濉溪县内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

申报材料:《安徽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

办理流程:1.申请人填报《安徽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

2.审核机关受理;

3.审核人员审查企业基本信息后,上报《安徽 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

4.分管人员签发《安徽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无需备案的,通知受理人员原因,退回《安徽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

5.窗口发放《安徽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或告知无需备案的原因,退回《安徽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

收费标准:免费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公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12条之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施工作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二、承办机构:

濉溪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经营性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四、申报材料

1.  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书;                                   

2.  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  营业执照复印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  安全协议书                                 

5   委托书

五、服务流程

1、现场勘察:电保办工作人员和供电公司安质部人员到申请人的施工现场进行勘察。

2、勘察合格后,申请人与供电公司安质部签订安全协议书。

3申请人带着申报材料到濉溪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公室办理施工许可。

六、服务时限

以具体的服务判断服务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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