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濉溪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2023年)的通知

来源:濉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时间:2023-12-05 15:30文字大小:[    ]背景色:       

各相关单位:

按照《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级涉企收费清单(2023年)的通知》(皖发改价费〔2023〕419号)和《淮北市发展改革委 淮北市财政局 淮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淮北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2023年)的通知》(淮发改价费〔2023〕262号),以及《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县级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的通知》(濉政办秘〔2014〕115号)等文件要求,经对照有关法律法规、收费政策及濉溪县县级政府权责清单,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对现行的濉溪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进行了动态调整。现将《濉溪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2023年)》予以公布。

县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及时将动态调整后的涉企收费清单通过门户网站对外公布。

 

附件1:濉溪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2023年)

附件2:《濉溪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2023年)》动态调整情况说明

 

 

 

濉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濉溪县财政局

 

 

 

濉溪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11月30日

 


附件1

濉溪县县级级涉企收费清单(2023年)

一、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一、法院部门

1

诉讼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 481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函〔2011〕217号

诉讼案件当事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县法院

二、公安部门

2

证照费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工本费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783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8〕36号

机动车有关证照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三、城管部门

3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872号;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服〔2007〕207号;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濉政办秘〔2019〕71号;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濉政办〔2020〕4号;财政部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局等五部门公告2021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所有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县税务局、县城市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委、县交通运输局等

四、自然资源部门

4

土地复垦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77号;财政部等六部门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财税〔2021〕8号;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财综〔2001〕1061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皖发改收费〔2019〕33号;国家税务局等五部门公告2021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没有条件复垦和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和个人

按照被破坏土地每平方米6至9元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

土地闲置费

1、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用地单位;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1、每平方米5至10元;

2、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

县税务局

6

耕地开垦费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24元/平方米;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标准的2倍缴纳。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7

不动产登记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等六部门公告2019年第7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19〕866号;皖政办秘〔2022〕13号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8

污水处理费

国务院国发〔2000〕36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1999〕119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515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9〕79号;省政府令第18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税〔2014〕151号;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省住建厅财综〔2015〕196号;濉发改价格〔2017〕5号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0.85元;非居民用水每立方米1.20元。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来水公司等供水公司

9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5〕68号;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565号;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640号;省建设厅建城〔2002〕232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皖财综〔2020〕1241号;淮住建〔2022〕243号

 

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计价格〔2000〕47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皖价费〔2014〕138号;省政府皖政〔2016〕54号、皖政〔2016〕5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9〕53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19〕866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皖发改价费函〔2021〕167号;财政部财税〔2020〕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

经批准确因地质和地下条件不宜修建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和个人

6级(含)以上每平方米1700元。 

县税务局

六、水务部门

11

水资源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08〕79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商〔2014〕1号,皖价商〔2015〕66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发改价费〔2019〕622号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县水务局

12

水土保持补偿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2014〕8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财综〔2014〕3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发改价格〔2014〕88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费〔2014〕160号、皖价费〔2017〕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17〕77号;财政部财税〔2020〕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省水利厅皖税函〔2020〕258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皖发改价费函〔2022〕127号;省水利厅皖水保函〔2022〕189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水利厅皖发改价费函〔2023〕276号。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县税务局

七、卫生部门

13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财税〔2020〕17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20〕961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皖发改价费函〔2023〕98号

委托省级及以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配送非免疫规划疫苗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

10元/支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注:1.责任事项

2.追责情形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3.以上收费项目均为经国家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我省省级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自2018年起已经“清零”。

 

 

 

 

 

 

 

 

 


二、政府性基金

序号

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征收范围对象

征收标准

执收单位

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

水利建设基金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11〕2号;皖政〔2012〕54号;财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2号;省财政厅财综〔2021〕86号

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单位

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500元/亩

县税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

森林植被恢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财政部财税〔2022〕50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财综〔2003〕1088号、财综〔2015〕2241号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工程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2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8元;宜林地,每平方米5元;详见文件

县税务局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国务院国发〔1998〕34号;财政部财综函〔2002〕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皖价费〔2008〕11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9〕53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19〕866号、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濉政办〔2022〕2号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文件

按建设项目的建设面积计征,详见文件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县税务局

4

教育费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务院令第448号、第588号;国发明电〔1994〕2号、国发明电〔1994〕23号;国发〔2010〕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财税法〔2019〕119号、皖财税法〔2022〕241号

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

县税务局

5

地方教育费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5号;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教育厅财综〔2011〕3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财税法〔2019〕119号、皖财税法〔2022〕241号

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

县税务局

水利建设基金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1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2号;皖政〔2012〕54号;省财政厅皖财综〔2021〕86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2022〕299号

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单位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500元/亩

县税务局

6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综〔2001〕16号;省政府令第1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税〔2015〕72号;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财综〔2015〕20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12号;财政部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8号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详见文件

县税务局

7

文化事业建设费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公告2021年第7号;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财综〔2016〕594号;省财政厅皖财综〔2019〕601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文件

按照提供广告、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的3%征收

县税务局

8●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国务院令第 551 号;财政部、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财综〔2012〕34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综〔2012〕80号;财政部、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综〔2012〕48 号、财综〔2013〕109号、财综〔2013〕110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29 号;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5 年第 91号;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税〔2021〕10 号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

 

电视机 13 元/台、电冰箱 12元/台、洗衣机 7 元/台、房间空调器 7 元/台、微型计算机 10 元/台

 

 

县税务局

 

注:1.责任事项

2.追责情形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3.标注“●”的项目为多部门征收项目。

4.标注“▲”号的为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项目。

 

 

 

 

 

 

 

 

 

三、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类型

收费项目

收费文件(文号)

收费标准

定价

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执收单位

定价方法

(方式)

交通服务收费

一、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皖交路〔2019〕144号、皖交路〔2020〕162号、皖交路〔2021〕151号

详见文件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交通运输部门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经营管理单位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交通枢纽、公立医院等具有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

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皖价服〔2016〕102号;省物价局皖价法〔2018〕17号淮发改价格〔2016〕727号;淮发改价费〔2022〕361号

详见具体收费文件

县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部门、公安部门、城管执法部门

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交通服务收费

三、船舶过闸费

省物价局、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皖价费〔2018〕63号;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皖发改收费〔2019〕148号

省管船闸(元/吨次):重载0.72,空载0.54;其他船闸(元/吨次):重载0.45,空载0.18

省发展改革委、

省交通运输厅

交通运输部门

船闸经营  管理单位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四、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

省发展改革委皖发改价费函〔2019〕503号

详见文件

省发展改革委、

省交通运输厅

交通运输部门

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单位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五、公证服务收费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皖发改价费〔2021〕690号;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淮发改价费〔2022〕11号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省发展改革委、

省司法厅

司法部门

公证机构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六、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皖价服〔2016〕138号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省发展改革委、

省司法厅

司法部门

司法鉴定  机构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七、危险废物处置费

1、医疗废物处置费、2、其他危险废物处置费

省物价局皖价法〔2018〕17号

淮发改价费〔2022〕242号

1、医疗废物处置费:有固定床位的,收费标准为2.50元/床/日;无固定床位的每家每月不超过200元。具体标准见定价文件。2、其他危险废物处置费1.5-4.4元/公斤,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

生态环境部门

危险废物  处置机构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八、居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

淮发改价费〔2021〕182号

淮发改价费〔2020〕8号

淮发改价费〔2022〕266号

详见文件

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改委、市住建局

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事业单位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四、涉企保证金

序号

收取

项目

收取依据

收取范围对象

收取标准

征收

程序

返还

时间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投标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号)

投标人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其中2020年12月1日后招标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缴存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勘察设计项目不得超过勘察设计费用估算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有关部门或单位(濉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

一、执收单位责任:

1. 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2.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收取;

3. 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4. 应按规定返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利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外)。

二、有关监管部门责任:

1. 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

2. 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依规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3. 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超过《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或者挪用保证金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严肃查处,责令改正。

二、有关监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2

履约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号)

中标人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其中 2020年 12月 1 日后招标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2% 

根据招标文件或中标合同具体要求执行。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人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有关部门或单位。

一、执收单位责任:

1. 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2.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收取。

二、有关监管部门责任:

1. 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

2. 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依规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3. 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超过《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保证金的,由有关监管部门严肃查处,责令改正。

二、有关监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3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皖财购〔2023〕615号)

中标

(成交)

供应商

政府采购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2.5%; 

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交

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待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有关部门或单位。

一、执收单位责任:

1. 不得超标准收取履约保证金;

2. 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履约保证金(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的除外)。

3、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险、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

二、监管部门责任:

1. 贯彻落实保证金政策,主动公布有关保证金文件;

2. 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与曝光;

3. 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超标准收取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履约保证金或者挪用履约保证金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严肃查处,责令改正。     

二、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4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2〕8号)、关于转发《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淮人社〔2022〕21号)

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企业

1.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并按照以下情况进行区分:合同额在3亿元以上(含)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存储金额不超过 500万元;合同额在3亿元以下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2%,存储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2.施工总承包 单位采用以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保函担保金额或保险金额等同于按现金方式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数额。

3.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项目,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获得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优秀建筑业企业称号及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A 级的,经申请,其新增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应降低存储比例或免于存储。

 

1.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

2.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白之内),持营业执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项目完工,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项目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 30日后,可以申请返还(销户)工资保证金或退还银行保函正本、保证保险凭证。

1. 工资保证金由市级或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管理(属地管理)。

2. 同一工程项目地理位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管理地区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1. 建立工资保证金清查机制,对经核实工程项目完工且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未提交返还申请的,应主动启动返还程序。2. 加强监管,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皖人社发〔2022〕8号)文件规定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提供、更新保函及保证保险)的,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3.建立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严格规范财务、审计制度,加强账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职责:

1.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该项目基本信息书面反馈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2.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问题,应及时通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金融部门职责

1.经办银行与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

2. 经办银行应当规范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工作,为存储工资保证金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开户单位核实账户性质,在业务系统中对工资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划拨设置,防止被不当查封、冻结或划拨,保障资金安全。

3.对用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经办银行应每季度分别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工资保证金存款对账单。

1.对行政部门擅自减免、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返还工资保证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对银行、保险公司等经办机构未按规定经办工资保证金业务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会同金融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3. 对未按规定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施工总承包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理)外,应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其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5

工程

质量

保证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承包人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筑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建设工程

发包人

一、执收单位责任:

1. 发包人应按照收费标准收取保证金。

2.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二、主管部门责任:

1. 贯彻落实保证金政策,主动公布有关保证金文件。

2. 负责对保证金预留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 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与曝光。

4. 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同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政府投资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附件2

《濉溪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2023年)》

动态调整情况说明

 

一、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主要调整情况

2023年涉企收费清单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13项,涉及7个部门,部分文件内容稍作调整。

1、根据《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审批建设防空地下室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皖人防[2021]32号)要求,我省已不再审批建设6B级人防工程。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由“6级(含)以上每平方米1700元,6B级每平方米1000元”调整为“6级(含)以上每平方米1700元”。

2、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和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皖发改价费函[2023]98号)规定,将“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依据中“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皖发改价费函[2021]17号”更新为“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皖发改价费函[2023]98号”。

3、因机动车驾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收取只涉及个人,不涉及企业,将“证照费”子项目“(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分别修改为“(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工本费”(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4、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依据增加《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皖发改价费函[2023]276号。

二、政府性基金调整情况

2023 年政府性基金项目为8项,对部分项目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1.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 (2023年第13号)和《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规定,临时使用林地审批不再征收费用;自2023年1月1日起,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范围对象由“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工程确需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调整为“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工程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执收单位由“省市县林业部门”调整为“省市县税务部门”。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依据增加濉溪县人民政府濉政办〔2022〕2号文件。

3.残疾人就业保证金政策依据增加财政部公告2023年8号。

三、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调整情况

2023年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为8项,对部分项目及文件依据等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1、机动车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交通枢纽、公立医院等具有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增加收费文件淮发改价费[2022]361号。

2、公证服务收费增加收费文件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淮发改价费[2022]11号。

3、对危险废物处置费事项中的项目、收费标准、执收单位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四、涉企保证金调整情况

2023年涉企收费清单中涉企保证金收取项目保持不变,仍为5项,对部分项目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等文件规定,对投标保证金的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

2.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皖财购[2023]615号)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调整了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收费依据、收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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