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经费使用办法】关于印发《濉溪县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濉溪县教育局发布时间:2022-05-06 08:32文字大小:[    ]背景色:       

 

 

 

 

 

〔2019〕 号

 

关于印发《濉溪县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中心学校、第一幼儿园:

为加强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效益,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8〕140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濉溪县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公办幼儿园遵照执行。

濉溪县财政局           濉溪县教育局

2019年2月21日

濉溪县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濉溪县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8〕1402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濉溪县公办幼儿园是指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由财政拨款运转的所有公办幼儿园。

第三条  濉溪县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以下简称“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是指由濉溪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保障实施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制度的资金。

 

第二章  经费来源、补助标准及支出范围

第四条 濉溪县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资金来源为濉溪县财政安排的公用经费资金,不含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收入安排的公用经费。

第五条 濉溪县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为500元/生·年。

第六条 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主要用于保育教育活动及行政管理、后勤服务所开展的日常消耗性支出。具体开支范围包括:

保育教育业务与管理、水电费、取暖费、文体活动、交通差旅、邮电、教学材料、教师培训、玩教具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教师培训费由学校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参加培训所需的培训费、差旅费和资料费等。

第七条  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偿还债务、园舍租赁等支出和对幼儿资助的支出等非日常性消耗性支出。

第三章    资金支出管理

第八条 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支出实现预算管理。各学校应按照教育部门确认的当年教育事业统计在园幼儿人数和定额标准,编制下一年度学校生均公用经费预算。

第九条 各幼儿园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有计划、合理的安排使用生均公用经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条 各幼儿园要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结合实际制定本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办法,科学确定公用经费支出结构,严格规范各种支出行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各幼儿园使用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一律由学校管理和使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或挪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各学校在使用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时,必须严格执行现行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自觉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并主动接受上级或同级财政、审计、教育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支出管理要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增强学校财务工作透明度。学校应定期公布公用经费使用情况,主动接受师生的监督。同时,要定期进行公用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资金收支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学前教育基本情况及在园幼儿信息统计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对虚报套取、挤占挪用、违规使用公用经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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