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教育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职责、处罚事项及权限的公示

来源:濉溪县教育局发布时间:2025-12-24 09:06文字大小:[    ]背景色:       


为进一步增强教育系统文明执法、不断提高教育部门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强化对民办教育(机构)的规范和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教育部 中央编办 司法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 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确定濉溪县教育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其行政执法主体、职责、处罚事项及权限公示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主体:濉溪县教育局。

()负责依法行政执法人员:濉溪县教育局具有行政执法证人员。

()行政执法权限:仅限于本区域的教育行政执法工作。

办公地址:濉溪县淮海中路107

咨询举报电话:0561-6077431

二、行政执法职责

()负责全县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的行政执法工作。

()负责全县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依法办学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依法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执法监督工作。

三、执法文件依据

教育部发布《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等。未列入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为依据执行。

四、行政处罚事项

()对民办学校(幼儿园)违反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对民办学校(幼儿园)违法办学行为的处罚。

()对民办学校(幼儿园)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

()对民办学校(幼儿园)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对民办学校(幼儿园)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对民办学校(幼儿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对民办学校(幼儿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处罚。

()对民办学校(幼儿园)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处罚。

()对民办学校(幼儿园)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处罚。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处罚。

(十一)对民办学校(幼儿园)章程未按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十二)对民办学校(幼儿园)未按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十三)对民办学校(幼儿园)及其出资人违法取得回报行为的处罚。

(十四)对民办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处罚。

(十五)对民办学校(幼儿园)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十六)对民办学校(幼儿园)年检不合格或者拒不接受年检的处罚。

(十七)对民办学校(幼儿园)的资产未与其他资产分开,未设立学校独立银行账号的处罚。

(十八)对民办学校(幼儿园)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十九)对民办学校(幼儿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二十)对民办学校(幼儿园)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二十一)对民办学校(幼儿园)在筹设期内招生的处罚。

(二十二)对民办学校(幼儿园)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处罚。

(二十三)对民办学校(幼儿园)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二十四)对民办学校(幼儿园)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处罚。

(二十五)对民办学校(幼儿园)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处罚。

(二十六)对民办学校(幼儿园)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二十七)对民办学校(幼儿园)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处罚。

(二十八)对民办学校(幼儿园)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 组成人员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处罚。

(二十九)对民办学校(幼儿园)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处罚。

(三十)对校外培训机构无证办学的处罚。

(三十一)对校外培训机构违反培训内容的处罚。

(三十二)对校外培训机构违反培训时间的处罚。

(三十三)对校外培训机构违规使用从业人员的处罚。

(三十四)对校外培训机构违反培训收费规定的处罚。

(三十五)对校外培训机构违法举办竞赛的处罚。

(三十六)对校外培训机构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的处罚。

(三十七)对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处罚。

(三十八)对校外培训机构以“研学旅行”“托管班”“一对一”“众筹私教”“锁门培训”等名义违规开展培训的处罚。

(三十九)对校外培训机构隐形变异开展学科类培训的处罚。

(四十)对违规面向36岁学龄前儿童开展学科类培训的处罚。

(四十一)对校外培训机构其他违法违规情况的处罚。

(四十二)未列入的事项,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四、执法程序及执法流程

行政检查: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下发检查通知→组织实施检查→汇总检查结果

行政处罚: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处罚事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行政给付:申请程序→审查程序→批准程序→实施程序

其他权力:开始→制定目标→开展评估→反馈结果→结束

五、监督(救济)途径

电话:0561-6077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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