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科技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其它权力类)

来源:濉溪县科学技术局发布时间:2018-04-03 16:10文字大小:[    ]背景色: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依据
1 审核转报 各级各类科技项目申报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应当鼓励企业参与实施和平等竞争;对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项目,应当鼓励企业联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共同实施。”2、《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7月1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和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加强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和验收的全程监督管理,创新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和基金的使用办法,提高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和基金的使用效益。”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3、决定责任:组织专家评审,提出立项意见;项目认定前公示。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科技项目申报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科技项目申报而予以受理的;
3、在项目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事后跟踪管理不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依照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十条“科学技术行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同1-1、1-2、1-3。
3.同1-1、1-2、1-3。
4.《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财政专项资金分配 自主创新政策资助(专利专项资金分配) 《安徽省专利发展专项资管理办法》( 财教【2010】1142号)第四条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设立专利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向省知识产权局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形成上下联动机制,共同推动我省专利事业发展。”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做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联合财政、发改、审计对申请材料进一步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县政府研究,对符合条件的做出资助决定,信息公示(不予资助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自主创新政策资助条件不予以受理的;
2、对不符合自主创新政策资助条件而受理的;
3、在接受申报,审核、决定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依照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十条“科学技术行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同1-1、1-2、1-3。
3.同1-1、1-2、1-3。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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