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科技局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制度

来源:县科技局发布时间:2021-10-18 17:35文字大小:[    ]背景色: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县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制度。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二、举报内容。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活动过程中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举报投诉形式。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函、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

四、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为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监督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接待举报投诉人员要态度和蔼、热情诚恳,有礼貌,认真做好投诉举报的收件记录和办理工作。

五、投诉举报件的调查处理。对投诉举报件的处理参照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程序进行处理。对问题不严重、不复杂的投诉举报,应立即进行协调处理,尽可能当场答复;对问题较严重、较复杂的事项,应认真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在信访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

六、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应予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对群众的举报信件和举报电话,领导小组收悉后,要及时派人调查处理,并应确保调查的准确性,同时将查处结果存档和书面答复举报人,避免群众重复上访或越级上访。

九、对举报内容原则上在15日内做好调查处理,并有结果和答复;对匿名举报也应做好调查处理,但不予答复。

濉溪县科技局政务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第一条 为了规范濉溪县科技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确保发布的信息准确、及时、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濉溪县科技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机制适用于濉溪县科技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县科技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发布政务信息应当遵循准确、及时、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通过政府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开。

第六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原则上应当在其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七条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发布政务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构的,应当及时与其进行沟通,确认,并按程序报请县科技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该信息。

第八条擅自发布政务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

第九条局机关及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濉溪县科技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依法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擅自发布信息,并拒绝其它机关的异议、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信息的;

(三)就信息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然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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