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濉溪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效)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濉溪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明确管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强化管理的责任机制,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濉溪县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在县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县财政支持,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县科学技术局主管的县级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管理工作。
二、 项目立项
第四条 县科学技术局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结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明确重点支持方向、领域和申报条件,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
第五条 县科技计划立项,应强化对全县技术创新的引导作用。
1、重点支持我县主导产业、优势产业共性关键技术攻关以及农业、社会发展等公益性科技研发。不支持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2、更多地反映企业重大科技需求,在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领域,鼓励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参与实施。
3、通过科技计划的引导,放大财政资金的拉动作用,加大企业和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立项项目自筹资金一般应占项目总投入的70%以上。
4、鼓励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应用,支持发明专利技术转化,支持以自主知识产权为体现的企业升级,催生更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
第六条 项目的申请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等方面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七条 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申报书的内容和框架一般包括:
1、项目概述
2、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3、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4、研究内容(主要包括研究重点与开发内容、项目的主要创新点、工艺路线和技术方案)
5、预期目标(主要包括技术和经济指标、知识产权指标)
6、年度分阶段计划安排
7、承担单位现有研究基础、基本条件和项目组成成员
8、项目的风险分析(含技术、市场、环境影响的风险分析等)
9、经费概算。
(二)项目申报书的附件内容为有关的证明材料。
不同类型的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书可有所侧重,或根据需要增减内容。
第八条 经县科技局或由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对项目申报书进行讨论、咨询和审查后,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查的项目,可以进入项目评审。
第九条 县科技局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工作。
第十条 县科技局根据项目评审意见和承担单位基础情况,编制计划以文件的形式下达或给予专项批复。同时通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合同书应明确记载项目的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和知识产权指标。对于执行结果可测的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量化;对于执行结果不可测的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有准确含义的定性说明。
三、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由县科技局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和验收。
第十三条 县科技局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一)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和项目经费的预、决算;
(二)组织或委托其他组织或机构进行项目检查或评估;
(三)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者的基本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真实报告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
(三)接受县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实施期中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项目承担按照项目完成进度向县科技局提交期中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为1-3年。项目执行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合同,县科技局可以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并视情况作出终止或撤消项目的处罚。
四、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县科技局或授权委托第三方组织进行。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内容为考核的基本依据,对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应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程序,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验收工作需在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完成后半年内完成;
(二)项目的承担者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基础上,向县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农村科技服务组织类项目,项目完成后只需提交项目工作总结报告。
(三)县科技局批复验收申请,组织验收,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合同或计划书任务不到80%;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四)超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说明。
第二十一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可在接到通知半年之内,整改完善有关项目材料后,提出复议申请。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三年内不得再承担县科技计划项目。
五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