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案)和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濉溪县科学技术局发布时间:2023-12-07 16:00文字大小:[    ]背景色:       

各县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案)和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已经淮北市科技局第24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淮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案)和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淮北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0月13日

 

附件

 淮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案)和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营造创新创业良好生态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备案)和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器是以科技创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和资源对接等服务,提升企业存活率和成长率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众创空间是以科技型创业项目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团队孵化为主要任务,通过提供联合办公和“前孵化”服务,提高创业团队素质和技能,降低创业成本和门槛,引导和帮助创业团队将科技创业点子转化为实业创业的科技创新创业场所。

第三条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发展需求,整合社会资源,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投资融资和中介服务等合作,提高服务效能和孵化成效。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每年组织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认定(备案)、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与实施。各县区(园区)(以下简称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发展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备案)

第六条 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属非自有物业的,应当保证至少3年自主支配权;

(二)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5名。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拥有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及1名创业导师;

(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比不少于75%。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1家);

(四)在孵企业中已申请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五)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5%,且资金使用案例不少于1个,或引入第三方资金投资2家及以上在孵企业;

(六)上一年度毕业企业不少于2家;

(七)市级专业孵化器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第七条 市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一)设立专门的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或部门,具有淮北市独立法人,运营1年以上。拥有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3名。每10家企业(团队)有1名创业导师;

(二)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且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和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

(三)入驻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不少于10家(个),且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3家;

(四)设立或合作设立面向创业者、创业团队及初创企业的创业种子资金,额度不低于50万元,实际投资项目不少于1个或引入第三方资金投资2个以上项目;

(五)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第八条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认定(备案)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认定(备案)申请材料。

(二)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受理,实地考察初审合格后,报送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通过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四)市科技局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对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认定(备案)并颁发牌匾。

第三章  服务对象和服务人员

第九条 众创空间的服务对象及时限应符合下列要求:

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以科技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开发、创意设计的群体。

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创业团队和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且注册地在众创空间内。

第十条 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所孵化场地内。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二) 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三)租赁面积一般不超过500平方米。

(四)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第十一条 在孵企业符合以下任何一条可认定为毕业企业:

(一)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300万元;

(三)被兼并、收购、在新三板挂牌或在资本市场上市。

(四)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二条 专职孵化服务人员是指为在孵企业、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提供业务代办、创业辅导、信息咨询、业务对接等孵化服务的管理人员,与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十三条 创业导师是指接受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聘任,能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科技成果转化专家、投资专家和管理咨询专家等。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对纳入管理范围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实行年度绩效评价、统计和动态管理。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按照要求报送统计数据和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根据服务能力、孵化绩效、社会贡献等建立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根据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六条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程序:

(一)自我评价。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按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自我评价,将自我评价结果和有关证明材料经县区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

(二)专家评价。市科技局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形成专家绩效评价结果。

(三)发布结果。市科技局对经过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按照评分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评分达到80分以上为优秀等次;评分在60-79分为合格等次;评分59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毕业企业达不到最低标准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不合格等次不享受市政府扶持政策,达到合格等次的孵化器、众创空间按规定享受市政府毕业企业奖励和企业房租补贴等扶持政策,达到优秀优秀等次的孵化器、众创空间除享受毕业企业奖励和企业房租补贴等政策外,进一步享受绩效考核优秀等次奖励。

第十八条 停止运营的,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为不合格等次,无正当理由未参加绩效评价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取消市级认定(备案)。对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关系、经营场地迁出淮北市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自迁出之日起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认定或众创空间备案(孵化飞地除外)。如出现申报不实或违规违纪等问题,市科技局对问题属实的取消其认定(备案)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追回相关支持资金。

第十九条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运营过程中,如发生场地面积、运营机构等重大事项变化,应在30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市科技局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引导和支持淮北市孵化载体建设,对当年新认定和备案的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依据当年度市政府产业扶持政策给予支持。

第五章  促进与发展

第二十一条 鼓励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提升服务效率。有条件的形成“众创—孵化—加速”机制,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构建科技创业孵化链条,打造智能孵化平台。

第二十二条 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打造专业化创业导师队伍和技术转移服务人员队伍,为在孵企业和创客提供精准化、高质量的创业服务,不断拓宽就业渠道,推动留学人员、科研人员及大学生创新创业。

第二十三条 支持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院所、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创新主体,聚焦新能源、新材料、人工智能等淮北市主导产业,打造一批专业型孵化器。

第二十四条 支持孵化器与创新平台对接协作。为在孵企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与技术供给,加速技术转移转化和产业化。

第二十五条 鼓励孵化器之间交流与合作。促进区域孵化器之间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营造互补合作、联动发展的孵化氛围,培育淮北市良好孵化环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淮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淮科高〔2016〕8号)《淮北市众创空间备案办法(试行)》(淮科高〔201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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