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中试基地备案的条件是什么?
(1)建设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自主筹措运营资金能力,须在省内注册且正常经营满两年以上,且两年内未发生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2)建设主体拥有较为完善的中试研究开发与试验条件,具有工艺验证、放大生产、产品检测必需的固定场所,拥有本行业必要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和常规实验设备,仪器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 300 万元。
(3)建设主体拥有稳定、专业人才队伍,应有相关领域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从事中试服务的技术团队人员不少于 10人,其中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不低于技术团队人员总人数的 50%;有固定研发团队,具备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中试熟化方案、工艺规程以及控制生产质量能力。
(4)建设主体具备必需的安全、环保设施装备,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生产环境和工艺流程软硬件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要求。
(5)建设主体管理规范,有明确的技术服务流程及收费标准,严格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规范服务行为,制定保护入驻中试基地小试产品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相关措施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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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621020010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