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经济和信息化局2021年公共服务清单办理依据

来源:濉溪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时间:2022-03-08 16:30文字大小:[    ]背景色:       

 

濉溪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淮北市委办公室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濉溪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办〔2019〕7号)和《中共濉溪县委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办〔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濉溪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经济和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县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经济和信息化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经济、信息化的法律法规规章,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经济和信息化的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相关行业的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拟订行业技术规范与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监测研判经济运行态势,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经济信息,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协调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承担工业、信息化相关行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四)负责提出工业、信息化技术改造投资规模和方向的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对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备案,并对重点项目进行管理和督查。

(五)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创新、技术进步,推动企业技术创新、技术进步、技术引进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推进高新技术与传统工业改造结合。推动产学研联合和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

(六)拟订工业、信息化相关产业的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组织协调相关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指导和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推进绿色制造。

(七)负责全县盐业行业管理。

(八)负责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协调和服务,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九)统筹推进全县工业领域信息化发展和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研究拟订相关政策措施并协调重大问题。负责推进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等信息技术产业发展,促进通信网、广播电视网和计算机网融合发展。

(十)负责原物流、工业、轻工协会的人员管理及原所属的国有、集体企业破产遗留问题的处理。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关于建材、墙材企业污染防治职责分工。

县生态环境分局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管职能,协调处理建材、墙材企业(砖瓦窑厂)污染纠纷,协调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加大建材、墙材企业(砖瓦窑厂)污染防治整治力度,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推进建材、墙材企业(砖瓦窑厂)清洁生产,大力发展环保产业,监督指导建材、墙材企业(砖瓦窑厂)污染防治工作,督促建材、墙材企业(砖瓦窑厂)开展污染源治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材料节能管理,指导按权限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确认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依法查处建材、墙材企业(砖瓦窑厂)非法取土和违规用地行为,清理整顿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各镇(园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建材、墙材企业(砖瓦窑厂)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日常核查与监管,做好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许可股)。负责机关文电、信息、机要、档案、信访、保密、计划生育、文明创建、扶贫等工作;承办机关日常工作协调、重要工作督查督办、政务公开、电子政务等工作;承办机关人员培训、考核奖惩、机构编制、工资福利、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行政事务工作;负责重要文件、综合性材料起草、核稿、登记、印制和收发工作;负责法制宣传教育、依法行政、综合治理和法律咨询服务工作;承办本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核、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咨询、受理、审核、反馈与组织协调等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承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

(二)经济运行办公室。负责监测分析工业经济日常运行,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发布相关经济运行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指导工业和信息化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拟订相关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监督重点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措施落实工作;参与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协调工业生产要素保障工作;承担减轻企业负担的有关工作;承担原材料工业行业管理工作。

(三)民营经济发展办公室(中小企业办公室)。研究提出民营经济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促进和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及政策;负责民营经济统计工作,监测分析民营企业运行态势,指导和推进民营经济产业结构、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负责研究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出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政策建议,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指导中小企业创新基地建设;建立和完善创业辅导体系,提供政策法规、市场信息、技术产权培训等创业咨询指导服务;负责“四送一服”和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统筹做好信息收集、分类转办和协调服务等工作;组织与国内知名民营企业合作对接活动,承担与知名民营企业合作发展项目的调度、协调、服务和推进工作;承担县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信息化推进办公室。研究拟订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规划、政策,统筹推进工业领域信息化发展,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工业经济深度融合;统筹指导工业领域信息安全,指导重要工业领域工控系统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统筹推进工业互联网发展,拟订工业互联网发展规划、政策等并组织实施,推动制造业与互联网深度融合;推进工业互联网网络基础设施、标准体系和平台建设,指导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承担电子信息产品制造、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行业管理工作,研究拟订行业发展规划、政策等并组织实施,分析汇总行业相关情况;促进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推进软件技术、产品和系统研发与产业化,推动信息服务业创新发展,指导安全可靠信息系统集成能力建设,推进软件知识产权保护。

(五)技术改造与创新办公室。负责提出工业、信息化技术改造及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对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备案;拟订并组织实施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政策措施,引导工业企业、社会资金投向;负责编制重点技术改造年度项目计划,建立完善项目储备库;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工业、信息化发展的科技规划、政策和相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指导工业、信息化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学研用相结合;组织产业关键共性技术产业应用、有关科技重大项目和行业技术基础工作;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和品牌培育工作;承担装备工业和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六)节能与综合利用办公室。负责研究提出工业、信息化相关行业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工业污染控制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及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相关示范工程,指导和推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指导和协调工业绿色发展;负责指导推进建材、墙材企业(砖瓦窑厂)清洁生产,大力发展环保产业,监督指导建材、墙材企业(砖瓦窑厂)污染防治工作,督促建材、墙材企业(砖瓦窑厂)开展污染源治理。

(七)产业指导与规划发展股。组织实施国家产业政策,研究提出产业发展方向、重点发展行业和企业利用外资有关政策建议,监督检查产业政策实施情况;负责组织产业项目筛选和评审工作;协调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管理创新;拟订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促进服务型制造和工业设计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组织协调专项规划和行业规划的起草、衔接等工作;研究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推动现代化工业体系建设;指导协调行业发展、行业布局工作;协调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作;统筹制造强县建设,承担县推进制造强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

(八)消费品工业股。承担轻工、纺织、家电、盐业等行业管理工作,研究拟订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分析汇总行业相关情况;负责管理食盐专营工作;负责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管理,防止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

(九)行业管理股。负责原物流协会、工业协会、轻工协会的人员管理及所属的原国有、集体企业破产遗留问题的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机关行政编制21名。设局长1 名,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1 名;股级领导职数12名。

第六条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8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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