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来源:濉溪县公安局发布时间:2024-02-29 16:49文字大小:[    ]背景色:       

第一条为了确保全县公安机关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单位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各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各单位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向其中任一单位申请获取该信息。

第三条两个(包含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起草生成的并属于应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该两个(包含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起草生成该信息的牵头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五条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或单位,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部门或单位的工作产生影响的,拟发布政府信息的单位应当在信息发布前书面征求所涉及单位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或单位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不同意发布的应说明理由。在5个工作日内不予回复的视为同意发布。由此产生的泄密、影响公共利益或影响执法活动等问题,由被征求意见的部门或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部门或单位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法制、保密、监察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治安、交警、出入境、消防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九条各单位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纪委和督察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本制度由县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