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雾霾天气交通管理应急处置预案

来源:濉溪县公安局发布时间:2020-05-23 09:31文字大小:[    ]背景色:       

根据上级公安机关关于应对恶劣天气交通管理工作的要求,为切实做好雾霾天气下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交通秩序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濉溪县所辖高速公路交管工作实际以及应急处置演练实战效果,特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领导

支队成立高速公路雾霾天气交通管理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立交警支队支队长任组长,支队其他副支队长为副组长,高速一、二大队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管副支队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支队各部门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办公室设在支队指挥中心,具体负责交通疏导分流管控协调、事故处置和应急施救、后勤保障和信息处置等工作。

二、适用范围

全市各高速公路全线或部分路段发生雾霾天气状况,已经或可能对高速公路安全通行造成影响的,适用本预案。

三、交通管制级别

根据雾霾发展态势及其对高速公路安全通行影响程度,全市高速公路或部分路段视情分别实施三级交通管制措施。

(一)能见度大于100小于200米时,实行三级交通管制。

(二)能见度大于50米小于100米时,实行二级交通管制。

(三)能见度小于50米时,实行一级交通管制。

四、交通管制措施

(一)三级交通管制

1、道口间断放行。对辖区入口车辆实行间段放行,放行间隔时间由各高速公路交警大队视情而定。

2、路面限速通行。大队辖区路面上下行至少各保持1台巡逻车不间断巡逻,巡逻车应打开警灯、警报器,通过喊话、电子诱导屏播放字幕等方式提示过往车辆开启雾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将车速控制在每小时60公里以下。

(二)二级交通管制

1、重点车辆禁行。禁止危化品运输车辆、大(中)型客车、大型载货汽车、超限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对其他车辆实施间断放行。

2、路面限速通行。辖区路面上下行至少各保持2台巡逻车不间断巡逻,巡逻车应打开警灯、警报器,通过喊话、电子诱导屏播放字幕等方式提示过往车辆开启雾灯和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将车速控制在每小时40公里以下。

(三)一级交通管制

1、关闭出入口。高速公路交警大队通知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立即关闭辖区高速公路所有入口,封闭服务区出口,禁止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2、主线分流容留。高速公路交警大队组织警力对已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迅速组织在本辖区能见度较高的路段,依托服务区、出入口进行交通分流;服务区容量饱和、出入口分流不畅或省际(市际)主线道口不便实施交通分流的,应指挥滞留车辆在辖区主线上依次有序停放、容留,阻止车辆进入浓雾路段。

3、警车压速带道。在交通分流、容留尚未实施之前,对已进入浓雾路段的车辆,辖区高速大队可实施警车压速带道措施。辖区上下行各保持2台巡逻车在前带道,通过鸣警报、亮警灯、喊话、电子诱导屏播放字幕等方式提示过往车辆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及危险报警闪光灯,引导以不超过20公里/小时的速度驶出雾区或驶离高速公路。如雾霾范围没有超出本辖区,在实施主线容留后,可采取上述方式将主线滞留车辆分批带出交通管制路段。

4、高速各大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分流点和容留点,并报批准采取相应措施。

高速一大队以淮北收费站为分流点,协调宿州高速一大队在朱圩子收费站(上行方向)、宿州收费站(下行方向)设分流点,并在上行方向庄里服务区、下行方向符离服务区和辖区适合容留路段设置容留点。

高速二大队宿登高速公路淮北段,以淮北南收费站(上行方向)、铁佛收费站(下行方向)为分流点,濉溪收费站作为预备分流点,濉溪服务区、辖区适合容留路段设置容留点;德上高速公路淮北段,协调亳州四大队在涡阳北收费站设分流点,在石弓服务区、辖区适合容留路段设置容留点。

五、辅助管控措施

辖区高速公路出现雾霾天气需要实施交通管制的,应视情采取以下多项或者全部辅助措施,加强路面交通管控。

(一)加强施工路段管理。高速公路交警大队通知本辖区有关施工单位立即停止道路施工,撤除施工现场,恢复通行;对不能撤除的施工现场,要求施工单位在现场派驻安全监管力量,增设主动发光的警示、诱导标志,有条件的应设置临时路面照明。

(二)发布预警提示信息。高速公路交警大队通知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通过道口显示屏、发放提醒卡、收费员口头提醒和路面电子信息板等方式发布雾情及交警部门采取的交通管制措施,提醒驾驶员注意安全,择道通行。

(三)维护站区交通秩序。高速公路交警大队通知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加油站等经营管理单位加派人手,维护站区出入口交通秩序,指挥车辆规范停放,保障应急通道畅通。

(四)加强路面巡查巡控。高速公路交警大队通知路政、路产、施救、养护等部门,增派车辆上路,协助实施路面管控、交通分流容留、压速带道等交通管制措施。

(五)加强外围交通分流。需要组织在外围的普通公路、城市道路实施交通分流的,由淮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指挥中心负责通知相关交警大队落实。

六、应急处置工作程序

(一)日常准备。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在日常工作中应加强路面巡查,密切关注辖区沿线秸杆燃烧、烟尘排放等情况,每日定时浏览恶劣天气预警平台,每年定期分析雾霾天气发生规律,排查雾霾天气多发路段并提出整改意见。同时,应积极会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路政、施救、消防、医疗卫生、应急管理、环保等部门及相邻交警、派出所等单位,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作机制,制订相关联动工作预案并定期开展预案演练。

(二)预警响应。预判辖区将出现雾霾天气或收到上级机关、相关部门发出的恶劣天气预警信息后,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应迅速提升勤务等级,有针对性地进行工作安排,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准备。

(三)预案启动。发现辖区出现雾霾天气,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值班领导应迅速启动工作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四)信息报告。辖区路段已出现雾霾天气需要实行交通管制的,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值班领导或主要领导应立即向总队高速公路指挥中心和淮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指挥中心报告雾霾范围、能见度、交通流量、交通事故等情况和拟采取的工作措施,并随雾霾天气变化做好信息续报。

(五)指挥调度。

1、辖区出现雾霾天气需实行二、三级交通管制的,由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值班领导在向总队高速公路指挥中心和淮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指挥中心报告后,即可自行指挥实施。

2、辖区出现雾霾天气需实行一级交通管制,由高速公路交警大队主要领导在向总队高速公路指挥中心和淮北市交警支队指挥中心报告后,经总队高速公路指挥中心批准后方可指挥实施。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以边报告边实施。

3、辖区出现雾霾天气需实行一级交通管制,但因浓雾范围较大且不具备分流容留条件或者本辖区实施交通分流容留持续时间长、管理难度大的,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值班领导应当立即启动联动工作预案,主动与相邻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协商,在相邻路段实施交通分流容留。相邻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在接到协作请求后,应当按照联动工作预案,积极协助配合,迅速确定交通分流容留地点并组织实施。经协商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属于本省其他市范围的,报总队高速公路指挥中心统一调度;属于河南省范围的,按照《豫皖省际警务合作协议》执行。

高速一大队实行一级管制期间,需要市辖相关大队联动时,大队值班领导应向淮北市交警支队指挥中心报告具体情况,市交警支队指挥中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指令以下部分或全部大队做好分流、容留工作:(1)三大队:在朱圩子收费站、朱圩子互通立交匝道将所有合肥方向车辆分流至萧桃公路,联系萧县交警大队协助做好车辆容留工作;(2)四大队:在淮北收费站将所有车辆分流至梧桐大道,控制淮北广场路口,禁止车辆进入淮北道口,做好分流车辆的引导和疏导,并做好容留工作;(3)机动大队: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支队指令做好分流、容留车辆的引导、疏导和秩序管理。

高速二大队实行一级管制期间,需要市辖相关大队联动时,大队值班领导应向淮北市交警支队指挥中心报告具体情况,市交警支队指挥中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指令以下大队做好分流容留工作:(1)四大队:在淮北南收费站将河南方向车辆分流至S235省道,控制淮北南广场路口,禁止车辆进入淮北南道口,做好分流车辆的引导和疏导,并做好容留工作;(2)濉溪县大队:在铁佛收费站将宿州方向车辆分流至濉岳县道,控制铁佛广场路口,禁止车辆进入铁佛道口,做好分流车辆的引导和疏导,并做好容留工作;(3)濉溪县大队:在濉溪收费站将车辆分流至S238省道、G237国道,控制濉溪广场路口,禁止车辆进入濉溪道口,做好分流车辆的引导和疏导,并做好容留工作;(4)机动大队: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支队指令做好分流、容留车辆的引导、疏导和秩序管理。

4、辖区高速公路出现雾霾天气需实行一级交通管制,由淮北市交警支队指挥中心负责向支队值班领导和高速大队联系领导报告相关情况,市交警支队值班领导和联系领导应立即赶赴一线指挥调度。辖区高速公路路段出现雾霾天气需实行一级交通管制,市交警支队主要领导应到指挥中心指挥调度。

5、对需要跨区域实施一级交通管制的,由总队高速公路指挥中心指挥调度,接到指令的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必须无条件执行;省际实施一级交通管制的,按照《豫皖省际警务合作协议》执行。

(六)解除变更。气象条件发生变化或道路通行条件好转,需要解除或变更交通管制等级的,依照以上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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