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制度

来源:濉溪县公安局发布时间:2024-02-29 16:47文字大小:[    ]背景色: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举报调查对象为全市各级公安机关。

第三条举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信息公开不全面、不真实的;

(六)按照条例规定应主动公开而未公开的;

(七)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举报投诉可以采取来信、来访、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并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举报投诉。同时将举报信息统一编号建档。

第五条举报投诉的办理程序:

(一)县局纪委、督察部门为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具体负责监督举报投诉的受理、查办、反馈工作。

(二)对问题不严重、不复杂的投诉举报,应立即进行协调处理,尽可能当场答复。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三)对问题较严重、较复杂的事项,应认真组织进行调查核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投诉人。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时间的,应向举报投诉人说明原因。(注: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指导当事人到有关部门咨询或申诉)。

第六条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七条 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应予保密,对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九条本制度由县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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