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民政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来源:濉溪县民政局发布时间:2024-02-27 15:38文字大小:[    ]背景色: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拥有信息单位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内容错误或不准确的,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及时更正。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民政信息,应在“濉溪县人民政府网”上进行公开,同时根据需要,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政务公开栏、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手册或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信息的方式予以公开。

第六条 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局机关各股室及局属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按各自职责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

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日常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 驻局纪检组负责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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