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民政局政务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来源:濉溪县民政局发布时间:2023-07-14 10:21文字大小:[    ]背景色:       

为了确保濉溪县民政局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我局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开;我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应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四、我局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单位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所涉及单位发送《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函》和拟发布信息全文,并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对是否可以公开存在争议的,由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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