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司法局其他权力事项流程图

来源:濉溪县司法局发布时间:2021-09-03 10:35文字大小:[    ]背景色:       

公证机构设立、变更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2.《安徽省公证条例》第八条:公证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或决定。

3.《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十二条: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并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第十六条: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公证机构执业证书不得涂改、出借、抵押或者转让。公证机构执业证书损毁或者遗失的,由该公证机构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逐级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第二十三条: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执业区域或者分立、合并的,应当在报请核准的同时,申请换发公



公证员执业审核与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主席令第39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1、申请: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受理: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

3、审查: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对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补正或者不予受理;

4、办结:材料符合要求的,将材料上报给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是否批准变更的决定。

受理

0.25个工作日

濉溪县司法局

陈云夫

一、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条件;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审查

0.25个工作日

濉溪县司法局

李坚

申请人是否具备变更初审条件

决定

0.5个工作日

濉溪县司法局

马伶俐

根据初步审查意见,作出是否上报市公律科的决定。

办结

0个工作日

濉溪县司法局

陈云夫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


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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