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司法局2025年行政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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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名称 |
办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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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
0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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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等二十种行为的处罚 |
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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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等十一种行为的处罚 |
1件 |
濉溪县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濉司罚决[2025]1号
当事人:双堆法律服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340000XXXXXXXXX地址:双堆集镇政府西商贸一街3号,负责人:甘*强
本机关于2025年5月6日收到市司法局转交案件移送函,反映你所在为其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涉嫌存在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问题。经立案调查,并派员到双堆法律服务所实地调查,现已查明:市司法局飞行检查所抽取的案件均已收费并如实入账,但没有向委托人出局有效发票,仅用收据代替发票给付委托人。此行为违反了<<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对本所的资产进行管理,依法纳税,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6月20日向你所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濉司罚告[2025]1号),告知你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你所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本机关决定给予你所及负责人甘信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一个月内整改到位。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濉溪县人民政府或淮北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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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621020010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