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库集中支付运行机制的通知
财库〔2018〕147号
各预算单位、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
为贯彻《预算法》依法理财的管理要求,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426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县乡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通知》(财库〔2017〕1176号)、淮北市财政局《进一步加强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8〕123号)等文件规定,积极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国库集中支付运行机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按照现代财政制度管理要求,进一步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以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为基本方向,坚持深化改革与科学管理相结合,全面落实预算单位主体责任,健全财政部门监管职能,全面构建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流程优化、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国库集中支付运行模式。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落实预算执行各方职责。
国库集中支付不改变预算单位会计核算和预算执行的主体责任。财政部门要积极转变管理方式,正确行使监管职能,充分发挥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中的主体作用。
1.财政部门
(1)指标下达。按照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和预算调整情况,录入和调整预算单位当年财政平台系统指标。
(2)计划审核。对预算单位用款计划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预算单位申报的用款计划不符合预算管理要求和相关规定的予以退回,并以书面或电话的形式通知相关单位。
(3)额度下达。对符合规定的单位用款计划,下达单位用款额度,同时向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传送相关数据。
(4)资金支付。根据预算单位用款申请,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5)清算对账。向人行国库提供支付清算数据,做好各类财政资金清算工作,定期与各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对账。
(6)资金监管。对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预算执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强化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加强对预算单位“三公”经费、项目支出的动态监控工作。
2.预算单位
(1)预算单位为本单位财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财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预决算公开工作,对本单位经济往来事项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2)按预算管理的要求和相关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加强对“三公”经费等重点支出和项目支出的管理。
(3)负责编报用款计划,提出资金支付申请,提供有关支出申请所需文件、票证等。
(4)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银行账户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5)及时对账。月终、年终要及时与财政有关股室对清有关账目,做到日清月结。
3.代理银行
(1)认真履行与财政部门签订的代理协议,严格按照财政支付指令和收付凭证办理财政、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收付业务。
(2)及时、准确地向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传递资金收付、清算凭证和相关信息。
(3)配合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做好国库集中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
(4)与人行、财政部门做好资金清算工作。
(二)完善国库集中支付方式
根据预算执行管理需要和业务实际,财政部门要完善支付方式,从单一的财政直接支付扩大到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制定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划分目录,适度扩大财政授权支付范围。预算单位应加强对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管理,并将开户信息向县财政部门备案。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只用于办理本单位授权支付业务。
(三)严格预算管理
严格执行《预算法》的相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预算资金支出用途。经济业务必须与相应的功能科目、经济科目相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细化预算,减少资金的二次分配,没有规定或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分配。禁止违规将财政资金从零余额账户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
(四)优化国库集中支付流程
提高用款计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优化计划管理方式,科学确定用款计划编报周期,简化用款计划审批程序。及时批复用款计划,依托财政资金监管系统对预算单位用款计划的审核,实现预算单位用款计划与财政资金监管系统的有机结合。进一步明确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审核内容和要求,加强预算执行的动态监控和事后监管。
(五)严格归垫资金管理
预算单位资金归垫,是指预算单位在预算指标下达之前,用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资金垫付相关支出,待正式预算指标下达后,再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将资金归还原垫付资金账户的行为。归垫资金实行事先备案制度,凡是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批准必须限时开工的基本建设项目支出、重大紧急突发事项支出、其他需要垫付的支出,由相关预算单位提供依据报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进行审批。获得批准的,方可进行垫付。归还垫付的资金在办理集中支付还款时,应提供批准的相关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准垫付,擅自垫付的责任自担。
(六)规范公务卡和现金使用
预算单位要积极推进和加强“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符合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的公务支出,凡具备刷卡条件的,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确实不能刷卡结算的要事先报经单位领导批准。
进一步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在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严格临时公务借款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借款。对评审、人事招考等所聘请的专家、现场服务人员发放的补助,实行打卡发放方式。
(七)进一步强化预算会计管理
财政部门应压实预算单位财务会计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预算单位岗位设置,充实人员配备,形成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健全预算单位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平台,实现与财政一体化平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预决算编制、预算绩效评价等系统的数据衔接,方便预算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提高预算单位财务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八)健全动态监控及监督机制
建立动态监控定期通报机制。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明确监控主体、监控内容、核查方式、违规处理等事项,建立动态监控目录,根据监控情况及时进行调整;要设立动态监控岗位,明确职责分工,逐步形成系统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合理的财政资金支付动态监控体系,将动态监控范围拓展到所有财政资金和全部业务流程,有效管控业务风险;建立动态监控定期通报机制,将动态监控发现的问题作为财政监督计划编制的重要信息来源,用财政监督来规范国库集中支付行为。
(九)建立代理银行监督考核机制
要完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委托代理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办法等管理制度,继续做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工作,建立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管理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单位要以高度的责任感、紧迫感和改革创新精神,重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和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按制度管钱、管事。各单位要把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作为严肃财经纪律、源头预防腐败的主要抓手,切实提高重视程度。
(二)加强协作推进。财政部门作为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任务的主要承担者,要增强自我改革意识和履行牵头部门职责,坚定不移地推进各项改革。县直各部门、各单位和人民银行、代理银行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配合,自觉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形成共同推进改革的联动机制。
(三)严格资金管理。财政部门要严格国库资金管理,确保国库支付电子化资金安全,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制度。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财经纪律的宣传和预算执行工作,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合理设岗,防止发生同一岗位使用经办人和审核人U-key的现象,把资金安全放在第一位,做到财政资金安全、高效。
濉溪县财政局(国资局)
2018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