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来源:濉溪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4-01-05 10:35文字大小:[    ]背景色: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濉溪县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局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四条  局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本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等不确定事项的申报;

(三)对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统计、分析和报告等。

第六条  局办公室在政务公开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机关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并负责督促落实;

(二)对已泄密或可能泄密的政府信息采取补救措施;

(三)负责查处本机关或督促查处本系统发生的泄密事件,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第七条  局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保密教育和培训,建立、落实政务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

(二)审核把关本部门政务公开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

(三)开展保密检查,针对检查发现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泄密风险,督促有关股室整改落实。

第八条  各股室发布政府信息前应提出审查意见,经局办公室审查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对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说明理由。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

第九条  密码电报、标有密级的文件等属于国家秘密、且尚未解密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开。密码电报确需公开的,经发电单位审查批准后只公开电报内容,不得公开报头等电报格式。

第十条  局机关拟公开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信息,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审查后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第十一条  局机关拟公开公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征求有关权利人的意见。

第十二条  局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由局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三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由局办公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请县保密局确定。

第十四条  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局机关应将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纳入本单位、本系统保密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关于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县财政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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