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财政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来源:濉溪县财政局发布时间:2024-02-06 16:58文字大小:[    ]背景色: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新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股室、局属各单位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负责对本部门的政府信息进行主动公开。办公室应当确定具体的工作机构和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政府信息的汇总、审查、公布和备案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政府信息,是指本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的;

(二)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八)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九)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民生、金融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一)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二)会计监督检查情况;

(十三) 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公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公共查阅室、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局办公室应当按照《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条 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股室(单位)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股室(单位)负责公开;本部门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如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一)根据《条例》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二)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由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保密范围的不公开;

(三)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经过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得公开;但本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四)同意公开的,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要协调的,经协调确定后以恰当形式予以公开。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需批准后才能公开。

第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